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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桂政发〔2011〕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
  

  全民健身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一个地区综合实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我区已完成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1995-2010年)》规定的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区各族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建设西部体育强区的决定》(桂发〔2011〕37号)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保障广大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夯实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基础,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丰富全区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加快西部体育强区建设进程,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普遍增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具体目标任务是: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进一步增加。全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观念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城市居民达到2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以上。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二)城乡居民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全区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显著增加。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

  (三)公共体育设施明显改善。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四级基本公共体育设施体系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100%的市和城区、50%以上的县(市)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乡镇(街道)、行政村以及100%的社区建有便捷、实用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提高各类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形成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合理布局、互为补充、面向大众的网络格局。

  (四)全民健身活动内容不断丰富。积极开展羽毛球、乒乓球、足球、篮球、网球、田径、游泳等覆盖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剑)、骑车、登山、踢毽、门球、气排球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

  (五)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日益健全。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力争全部市、县(市、区)普遍建有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及少数民族、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学生等体育协会,并积极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发展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妇女健身站(点)。80%以上的城市街道、6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六)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全民健身志愿者队伍发展壮大。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3.6万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大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传承不断发展。编制并组织实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规划。建立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五级保护机制。建设民族体育特色之乡、民族体育传承馆、民族体育博物馆、民族体育示范学校,培养民族体育传承人。加强民族体育研究,建立大中小学校际保护联盟,积极开展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申遗工作。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歌圩运动会、“红水河杯”绣排球赛等民族赛事。建设国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传承示范区。

  (八)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更加完善。宣传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积极开展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估。通过对城乡居民进行日常体质测试,依据不同人群体质状况提供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增强全民健身的吸引力,提高全民健身服务质量和水平。

  (九)全民健身服务业不断发展。发展壮大体育健身服务业,形成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意愿明显增强,体育健身服务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强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平台,开设全民健身栏目,举办科学健身讲座,制作全民健身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画,出版全民健身科普图书、音像制品,提高公民科学健身水平。借助全民健身日、广西体育节、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节庆体育活动,加大宣传全民健身,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倡导“终身体育”理念,组织前沿体育科学知识系列讲座,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体育健身、积极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二)大力发展农村体育。各级人民政府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的均衡配置,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基层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民体育活动,大力开展以“送体育器材,送体育知识,送体育活动”为主题“体育下基层”活动,办好农民运动会、万村农民篮球赛。

  (三)加快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各级人民政府将城市社区体育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做好规划,加大投入,以城市街道和居住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社区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站、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推进社区体育健身站(点)规范化建设,扶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经常性的社区体育健身活动。实现每个街道至少有一处公共体育场地、一支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一项特色体育健身项目。

  (四)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充分利用好区内丰富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资源,扩大区内少数民族传统节庆体育活动的影响力。挖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打造绣排球赛、民族体育欢乐节等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全民健身赛事(节庆)。建设民族体育特色之乡、民族体育传承馆,培养民族体育传承人,做好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申遗工作。广泛开展民族体育进校园活动,在学校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中设置优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支持民族传统体育健身项目进机关、进社区。建立健全基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和传统体育项目协会,培养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国内、国际交流。

  (五)进一步扩大体育对外交流。利用毗邻东盟的地域优势,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运行和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的机遇,积极举办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对外交流活动,特别是大力开展中国—东盟体育交流合作,营造和谐友好的睦邻关系,增强边境地区群众爱国意识和民族凝聚力,提升南疆国门形象,实现对外体育交流事业跨越式发展。

  (六)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积极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切实抓好学校体育工作,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纳入学校教育考核主要指标。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青少年健身和运动理念。办好各级各类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办好学生运动会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

  (七)深入发展职工体育。发挥行业体协、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坚持工间操制度,开展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职工体质测试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

  (八)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办好老年人体育赛事和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活动。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不断研究开发创新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式。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老年人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九)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办好残疾人运动会,举办残疾人体育比赛,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赛事,残疾人体育竞赛成绩保持在全国的前列水平。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并动员社会力量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开放并设置便利条件,方便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做好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

  (十)继续推行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质测定标准。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各体育项目《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采取多种办法广泛开展达标活动。建立证章激励制度,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运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十一)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好系列群众体育活动,改革办赛模式,淡化锦标,突出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身,勤俭办赛,推动普及。组织有影响、有特色的大型群众体育赛事,打造一批群众体育品牌活动。开展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支持民族传统体育健身项目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办好中学生运动会、妇女运动会、公务员运动会、全民健身万里行、广西体育节、城乡万人气排球赛等重大活动。

  (十二)大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院校师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

  (十三)加强体育市场培育、开发和管理。利用滨海资源、山水资源,发展体育休闲旅游、户外山地运动、探险体验、赛艇海钓,借助举办世界水上极速运动大赛等世界顶级赛事的经验,走与区内优势相结合,具有广西特色的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发展道路。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积极作用,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全民健身投资体系。提倡家庭和个人为体育健身投资,引导群众进行体育消费,拓宽体育消费领域,开发适应我区群众消费水平的体育健身、康复、娱乐等市场,提高体育健身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全民健身事业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要求,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由体育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强关键领域和基础建设,解决突出问题,加大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和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少数民族县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制定《广西基本公共体育设施“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城乡新建居民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监督落实。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四级基本公共体育设施体系。实施中国(广西)红水河流域民族体育工程、中越边境(广西)全民健身工程、国家级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健身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野等自然条件,建设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和户外运动设施。城市建设要考虑居民出行方便兼顾健身、休闲需要,建设更多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

  (三)提高各类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各类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在公办学校布点整顿中腾出的闲置校舍和学校体育设施,可改造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主要阵地。公园每天有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被挤占、挪用。

  (四)支持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和消防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非经营性体育场馆、体育学校业务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用水用电执行工业企业水电价格收费标准,消防费用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缴。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五)支持基层体育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健身组织,加强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建设,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依托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县级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组织。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支持职工体育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吸引、组织从事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作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严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做到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和指导高危项目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七)扶持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不断创新体育健身新方式,积极开展新兴的户外运动,促进体育与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相融合,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相融合,互相带动、共同发展。扶持大众化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运营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加快体育健身休闲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体育健身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行体育健身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提高体育健身科学性、安全性和从业人员服务水平。

  (八)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出版高质量全民健身科普图书、音像制品,提高公民体育健身科学素养。继续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建立健全体质测试服务机构,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健身指导。组织开展全民健身重大问题、特别是适合国民体质与健身特点需求的科研攻关,研制、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健全全民健身科研机构,扩大研究人员队伍,提高研究水平。加快制定《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计划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本计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考核。

  (二)加强成效评估。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本实施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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