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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 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广西获奖演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中国戏剧奖·梅花奖广西获奖演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 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
广西获奖演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民族文化强区建设,加快我区优秀艺术人才的培养和集聚,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广西文艺事业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奖项为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和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在我区国有和民营文艺单位工作的获奖演员。

  第四条 凡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和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的演员,须由所属单位于获奖1个月内将申请报告、获奖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文化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和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的演员每人每次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同一演员在同一年度同时获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和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同一演员在不同年份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或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可以分别给予奖励,获奖当年均发放奖金10万元。

  第七条 获奖演员的奖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文化厅发放至演员所在单位,获奖演员所在单位收到奖金后应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演员,不得克扣拖欠。

  第八条 获奖演员奖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化 奖励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