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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任务。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不断增加,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按照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三个纳入”要求,从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为法律援助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一)健全完善机制体制,切实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重视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工作,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依托司法所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城镇社区、行政村、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或联络员。要继续加强和规范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和学校、军队、监狱、劳教等系统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做好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工作。

  (二)加大投入,切实增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自治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逐步加大法律援助资金转移支付力度,改善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各级政府要把本级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自治区、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统一纳入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解决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紧缺问题。

  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参与的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在政策和机制上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支持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共享社会资源的局面,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三、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积极做好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损害赔偿纠纷,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损害赔偿纠纷等新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法律援助工作。

  要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事项范围和案件补贴“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困难标准不断放宽,法律援助门槛不断降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社会协调发展,为改善民生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

  (一)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临街、一楼等方便人员往来的地点设立专门咨询接待场所,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识;设立公示栏,公开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事项范围、监督投诉电话等;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逐步推行在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法律援助初审受理点,将法律援助的受理窗口前移,进一步方便群众。

  (二)开通运行12348法律援助热线平台。开通全区统一的12348法律援助热线,实现12348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无缝对接。建立12348舆情研判制度,形成自治区、市、县三级舆情分析体系,定期将掌握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从源头上解决群众的困难,化解社会矛盾。

  (三)简化法律援助受理程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将低保人群、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特困企业职工、城镇农民工、留守妇女儿童等纳入重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对非诉讼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尽量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减轻受援人诉累。

  (四)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信息化建设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以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为重点,依托信息化平台,优化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实现网上完成受理、审批、指派等工作,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落实法律援助工作责任制,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地方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具体组织好、实施好法律援助工作。

  (二)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形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合力。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互免审查申请人经济条件;困难群众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减免公证、鉴定费用;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工作,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要支持并免收相关费用,降低群众接受法律援助的成本。

  (三)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实施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为契机,开展有规模、有声势、有特色、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机制。要积极与各新闻媒体沟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为我区法律援助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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