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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依法行政先进市县和先进单位的决定(桂政发〔2011〕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认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观念普遍增强,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机制逐步健全,行政管理方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日益规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明显提高,涌现出一批依法行政先进市县和先进单位。

  为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政府令第48号)相关规定,经申报推荐、实地考核、综合评选和公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2009—2010年度依法行政先进市县和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授予南宁市、玉林市、来宾市,宾阳县、柳州市城中区、灵川县、东兴市、北流市、平果县、扶绥县“自治区依法行政先进市县”称号;授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和单位以此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区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4〕10号文件精神,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我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行政 表彰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