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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决定(桂政发〔201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精神,促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

  一、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煤炭工业的安全与发展,明确要求煤矿要依靠科技进步,实行机械化开采,走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之路。各产煤市、县(区、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促进煤炭工业加快转型升级,从根本上改变我区煤矿规模小、工艺落后、技术装备条件差、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低的状况,实现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

  (二)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共同努力下,我区以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为代表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的充分肯定。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在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薄的环境条件下,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煤矿科技进步,开展以采掘机械化为核心的技术改造,不仅提高了煤炭开采效率、回采率,增加了经济效益;而且提高了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改善了生产作业条件,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双提高,走出了一条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的道路。实践证明,在我区中小煤矿推进机械化开采是切实可行的。

  二、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三)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及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文件精神,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技术服务等措施,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改善生产作业条件,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

  (四)基本原则。

  1.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煤矿企业是机械化改造的主要受益者,是推进机械化改造的主体。煤矿企业要在机械化改造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选用先进、适用、成熟的采掘运支护技术,坚决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煤矿企业加快机械化改造。鼓励社会参与煤矿机械化改造。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各煤矿的资源条件、开采条件、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难点,以推行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分类指导,做到一矿一策,一井一策,不搞一刀切。

  3.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分步实施。将煤矿机械化改造纳入当地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创新,确定适合自身条件的开采方法工艺,制定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规划及实施方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确保煤矿机械化改造实现预定目标。

  (五)工作目标。

  2011年起对全区合法煤矿实施以下内容的机械化改造:

  采煤:实现机械落煤、装煤、运煤,鼓励实现高档普采或综合机械化采煤。

  掘进:实现机械装载(自溜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在岩石巷道采用机械化掘进。

  运输: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逐步实现辅助运输机械化。

  ——2011年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全面铺开。

  ——2012年全区基本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

  ——2013年全区全部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

  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必须退出。

  三、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主要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区煤矿机械化改造顺利推进,自治区成立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为组长的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广西煤监局、广西电网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信委,负责全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日常工作。

  各产煤市、县(市、区)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推进本辖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七)明确责任分工。各产煤市、县(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引导煤矿企业积极推进机械化改造。支持煤矿企业实施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配套改造。工信部门是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结合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高煤炭行业准入条件,对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改(扩)建煤矿不予核准(审批),对采用炮采工艺的矿井不再批准其扩能改造。发展改革部门对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新建煤矿不予核准(审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深入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帮助整改提高,为煤矿机械化改造创造有利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煤炭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电力供应部门配合煤矿企业做好煤矿专用电力线路改造,着力完善矿井外部电力保障措施,满足机械化开采用电负荷需要。自治区相关部门对申请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矿井,在确保安全、环保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放宽矿井服务年限等审批条件。

  (八)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煤炭资源地质勘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在其它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将资源配给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企业。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不再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批手续,不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对资源储量不能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但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鼓励其对周边资源进行整合,扩大资源保有量,以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对资源储量暂时不能满足服务年限要求、又可以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在后续资源储量有保障的条件下,可先行实施改造再补充后续煤炭资源。

  (九)加大投入支持。“十二五”期间,自治区通过整合资金渠道,增加投入,安排5亿元设立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煤矿机械化改造。各产煤市、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扶持煤矿机械化改造。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我区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以企业采取资产、土地担保等形式,加大对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鼓励多元融资。支持煤矿企业矿井实施股份制改造,采取招商引资、收购、参股、控股以及煤、电、铝企业之间合资合作等方式拓宽煤矿企业融资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它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煤矿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煤矿企业对小煤矿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解决小煤矿技术力量弱和资金缺乏的难题。同时煤矿企业要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和维简费,保投入、保工期,全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

  (十一)加强技术培训推广。组织有关培训机构深入煤矿企业举办培训班,通过开展技术咨询,组织外出跟班学习培训等提高煤矿企业管理水平;组织有关科研院所深入煤矿企业召开技术推介会和讲座,介绍当今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煤矿技术,开阔煤矿企业干部职工的视野,帮助煤矿企业算清开展机械化改造的经济账、安全账,提高煤矿企业对机械化改造的认识。鼓励煤矿企业进行校企合作,解决人才不足的问题。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产煤市、县(市、区)及煤矿企业要综合考虑各煤矿的资源条件、开采条件、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难点,分类指导,做到一矿一策,一井一策,不搞一刀切。以推行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选用先进、适用、成熟的采掘运支护技术,坚决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同时将煤矿机械化改造纳入当地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创新,确定适合自身条件的开采方法工艺,制定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规划及实施方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确保煤矿机械化改造实现预定目标。

  二、目标任务

  2011年起对全区合法煤矿实施以下内容的机械化改造:

  采煤:实现机械落煤、装煤、运煤,鼓励实现高档普采或综合机械化采煤。

  掘进:实现机械装载(自溜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在岩石巷道采用机械化掘进。

  运输: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逐步实现辅助运输机械化。

  ——2011年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全面铺开。

  ——2012年全区基本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

  ——2013年全区全部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

  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必须退出。

  三、工作步骤

  (一)铺开阶段(2011年底前)。

  1.召开现场会,动员部署加快推进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2011年8月底前,自治区在百色召开加快推进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现场会,组织各产煤市、县(市、区)负责同志和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学习借鉴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的成功经验,统一思想,动员部署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2.深入调查研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各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本辖区煤矿企业在充分研究矿井提升、运输、通风、供电、供排水系统、煤层赋存条件和井巷条件等详细资料的基础上,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如有需要,自治区可组织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分赴有关煤矿企业逐矿指导,协助编制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申请报告。

  3.集中联合审批。2011年11月,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集中联合审批。

  (二)推进阶段(2012年1月—2012年12月)。

  经核准的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督促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中遇到的问题。各产煤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煤矿机械化改造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煤矿企业推进机械化改造。煤矿企业要按照自行制定的煤矿机械化改造方案时间安排,稳步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

  2012年1月,自治区召开煤矿机械化改造经验交流会议。总结煤矿机械化改造铺开后所取得的成效,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3年3月前)。

  对完成机械化改造的煤矿矿井,由煤矿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市级人民政府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意见。

  在接到复核意见后,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需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矿井,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限期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推广。要切实抓好“百色经验”的推广,鼓励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加强与区内其它煤矿企业的技术合作、经验交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所需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工作力度,通过开展校企合作、技术咨询等提高煤矿企业管理水平,为煤矿机械化改造提供人才支撑。工信、安监、煤监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科研院所深入煤矿企业召开技术推介会和讲座,介绍当今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煤矿技术,开阔煤矿企业干部职工的视野,帮助煤矿企业算清开展机械化改造的经济账、安全账,提高煤矿企业对机械化改造的认识。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安排5亿元,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根据年度投入计划分别按4∶3∶3的比例筹集。对列入自治区机械化改造计划的煤矿矿井,自治区按不超过煤矿企业改造矿井实际购买主要机械设备支出10%的比例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产煤市、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扶持支持煤矿机械化改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有关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我区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的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以企业资产、土地担保等形式,加大对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加大煤矿资源整合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煤炭资源地质勘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在其它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将资源配给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企业。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不再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批手续,不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对资源储量不能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但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鼓励其对周边资源进行整合,扩大资源保有量,以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对资源储量暂时不能满足服务年限要求、又可以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在后续资源储量有保障的条件下,可先行实施改造再补充后续煤炭资源。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突出的地区,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市、县之间联合执法,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堵住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源头。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健全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要及时逐一查处,并兑现奖励。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各产煤市、县(区、市)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

  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道喜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李新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束 华 自治区工信委主任

      陈鸿起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黄文标 广西煤监局局长

  成 员:高 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潘 峰 自治区工信委副主任

      曾纪芬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于祖毅 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

      田凤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叶建进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赖炳瑞 广西煤监局副局长

      黄家林 广西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信委,负责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开采设计的审查,负责牵头制定《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组织对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以及全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日常工作。

  各产煤市、县(市、区)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推进本辖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产煤市、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机械化改造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煤矿机械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在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监管执法、政策制定以及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奖惩分明的绩效考核制度,将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责任落实到产煤市、县(市、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督查和绩效考核。

  (三)及时总结汇报。各产煤市、县(市、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所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工作任务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煤矿企业宣传煤矿机械化改造中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

  

主题词:能源 煤炭 机械化△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