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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加快推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我区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办学规模得到扩大,优质资源得到扩展,社会力量办园得到加强,教师队伍素质得到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缺乏发展规划,公办幼儿园数量偏少,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社会办幼儿园规模小、质量低、存在安全隐患,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与我区城镇化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有较大差距。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学前教育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把加快推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作为提升基础教育水平、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实现和谐社会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未来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发展学前教育要坚持公益性、普惠性、科学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推进学前教育的普及化作为首要目标,逐步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结合城镇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全区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城镇新建住宅小区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每县(市、区)建设1至2所自治区示范幼儿园,每个乡镇建设一所独立设置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并逐步在村设立办园点,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15年,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到2020年,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

  三、重点任务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努力解决入园难问题。

  落实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人口出生及流动趋势,科学制定学前教育发展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建小区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政策,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建好配套幼儿园。各级发展改革、规划、住建部门在审批城市住宅小区、旧城区成片改造等项目时,应按规定对是否配套建设幼儿园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按国家规定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城镇住宅小区闲置或改变用途的配套幼儿园要进行全面排查,并限期交付教育行政部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多渠道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通过改建、扩建、新建方式,扩大现有公办幼儿园办学规模。通过多种方式,支持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积极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制定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民办幼儿园经报批备案并公示收取的保教费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实行居民水电价格。制定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标准,定期实行分类定级评估。建立升级激励制度,鼓励创建具有特色与品牌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向民办幼儿园派驻公办教师制度和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共同发展机制,实行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制度,促进公办民办幼儿园协调发展。

  以政府为主,多形式办好农村幼儿园。以乡镇中心小学、村完小为依托,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资源举办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办园点,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支持乡镇中心幼儿园按规定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幼儿园。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入园,满足农村广大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行政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按照中央规定的人员编制标准,研究制定我区幼儿园教职工和农村学校附设学前班保教人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农村学校附设学前班保教人员编制。力争在2012年前完成全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农村学校附设学前班保教人员编制核定工作,2015年前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及农村学校附设学前班保教人员。新增的公办幼儿园编制优先向农村倾斜,特别向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倾斜,促进学前教育城乡均衡发展。

  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把幼儿教师入口关。严格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实施教师资格注册制度,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在2013年前,幼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组织对未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通过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13年起,凡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在幼儿园及农村学校附设学前班任教。完善幼儿园园长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园长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幼儿园园长队伍。

  创新学前教育教师补充机制。积极探索我区学前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政策,通过逐年返还学费等形式鼓励师范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探索通过委托培养、自主定向培养等形式,吸引更多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学前教师队伍。鼓励非幼教专业优秀大学毕业生通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充实到学前教师队伍。组织中小学富余教师参加相应专业培训合格后,转岗到学前教师队伍。

  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幼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积极探索将农村幼儿园教师住房纳入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周转房建设的新机制。

  规范非公办幼儿教师用工制度。各地要研究制定辖区内非公办幼儿教师的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用人单位和应聘教师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聘期、权利、义务和待遇。同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幼儿园非公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保障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构建开放灵活的幼儿教师培养体系。努力办好现有学前教育专业,支持区内师范院校开设学前教育专业。鼓励区内师范院校创造条件开设幼儿特教专业,办好幼儿特教师资班。办好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县级教师进修学校通过联合办学,参与中师层次幼儿教师培养。支持合浦师范学校、兴安师范学校、巴马师范学校和南宁第二师范学校建设。合理规划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计划,并通过专升本等方式,增加高学历层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的比例。改革学前教育专业课程,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开放中职学校相关专业学生报读学前教育大专通道,开通非学前教育专业在校生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渠道。

  构建形式多样的幼儿教师培训体系。加强自治区、市、县幼儿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重点加强县级教师学习资源中心的幼教师资培训与指导的职能,足额配备幼教教研员。积极推进教学、研究、培训一体化的园本培训制度,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将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划。完善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体系和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组织实施好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的国家级培训。注重幼教培训者团队建设,2011年前,完成全区幼教专干和幼教教研员全员培训。2013年前,完成对500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的自治区级培训。2015年前,各市、县要完成新一轮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全员轮训。

  (三)加强幼儿园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统一监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卫生等部门,对申办幼儿园的园舍条件、人员资格、卫生保健、经费保障和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批注册标准和程序。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要建立年检制度和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2012年前,对全区幼儿园重新进行登记注册,未达到办园条件的幼儿园将依法予以取缔。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和超范围经营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教育、工商、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当地没有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无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整改,经整改后达到办园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整改后仍存在安全隐患多、办园条件差、卫生安全无保障的幼儿园,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做好集体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各级公安、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卫生、文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全覆盖的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制订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收费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幼儿园收费收入要专项用于学前教育发展,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要确保幼儿园收费收入资金按时核拨到位和规范使用。

  (五)推进幼儿园保教改革,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完善幼儿园课程指导体系,规范幼儿园课程设置和教学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自治区成立学前教育课程专家指导委员会,研究开发适合我区儿童发展的课程体系和教育教学资源,制订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树立和强化“一日生活皆课程”的观念,注重幼儿园环境文化创设,体现并发挥环境的育人功能。鼓励城市幼儿园利用社区资源,农村幼儿园利用本地自然资源,配齐种类齐全的玩教具与幼儿图书,为幼儿创造具有特色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创新农村学前教育保教模式,通过举办非正规早教点、组建学前保教巡回工作队,采取定期走教、流动大篷车、育儿沙龙等多种形式,为农村偏远地区6周岁以下婴幼儿和家长提供交流、培训学习机会,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学前教育教科研指导网络和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建立由高校、教研部门、幼儿园共同组成的教科研指导网络,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教研平台,通过“结对子”、“送教下乡”等多种形式,开展区域和园际之间的教科研活动。支持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成为学区范围内的幼儿教育科研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当地学前教育质量提高。构建各级各类学前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通过评估分类定级,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工作实施督导、检查与评估。

  (六)科学编制和加快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突破口,把编制好符合本地实际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履行职责,形成合力,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确保质量的基本原则,科学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编制以县为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县域内的行动计划,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级的行动计划,同时指导所辖各县(市、区)的编制工作。所有行动计划都要经过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公章后上报自治区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按国家规定时间要求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明确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市、县、乡人民政府必须履行职能,要把解决入园难作为当前改善民生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列入每年“两会”议题,摆上重要日程。实施“一把手”工程,分管教育工作的市、县、乡镇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化解突出矛盾,解决重点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各项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按照人员编制标准,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布局(点)规划和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与饮用水卫生、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预防,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餐饮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建立由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编办、综治办、物价局,团区委,自治区妇联、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学前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设召集人和成员。召集人由自治区教育厅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资源调度和政策制定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明确部门责任,落实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二)完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应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按每生每年不低于20元核定。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生均经费,专项经费实行单列。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园和捐资助园。各地要采取政府奖励、税费减免、金融扶持和土地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办园。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形成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同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助园,捐赠资金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园成绩突出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给予表彰。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体系。根据国家规定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建立我区学前教育资助体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

  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基础条件薄弱地区发展学前教育,支持开展师资培训。统筹用好中央专项资金发展我区学前教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农村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三)加强督查指导。

  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纳入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附件:1.自治区学前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2.自治区学前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

  //feiqing123.com/fjcf/201105/P020110518342148393915.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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