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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见义勇为英雄群体和个人的决定(桂政发〔201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广西建设、大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涌现出一大批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和个人。他们在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时代正气之歌,为全社会树立了学习的榜样,为维护社会的平安和谐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全区见义勇为事业的深入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授予(追授)刘付永达、刘付永超等5个群体“广西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万元/人。

  (一)刘付永达、刘付永超(玉林市陆川县温泉镇居民)

  (二)农勇汉(广西渔轮厂职工)

     郑文舟(女,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中心小学教师)

  (三)钟志强、庞 韬、梁罡鸣、何桂源、林永发、张闰博、冯光显(玉林市博白县王力中学学生)

  (四)谭国界、韦程学(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川山镇龙港酒店厨师)

     韦 锋(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川山镇鸿宇酒店厨师)

     王荣生(江苏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职工)

  (五)黄 方(女)、姚三菊(女)、刘秀兰(女)、王正红(女)、郭秋甫(女)(合众人寿保险公司柳州分公司职员)

  二、授予(追授)覃金挂等5人“广西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10万元/人。

  (一)覃金挂(柳州市柳江县成团镇六道村村民)

  (二)梁高原(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族中学教师)

  (三)周瑞雄(南宁市江南区居民)

  (四)周大崇(玉林市博白县水鸣镇龙利村村民)

  (五)黄许平(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初级中学保安)

  希望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向见义勇为英雄学习,以见义勇为英雄为榜样,学习他们坚持正义、临危不惧、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用鲜血乃至生命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大无畏精神,学习他们舍己为人、无私忘我的高尚品德,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社会治安、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为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 表彰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