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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桂政发〔201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保税港区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口、工商、环保、税务、外汇、公安等有关部门在保税港区的行政管理工作;管委会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在保税港区内实施相关的行政审批并行使相关的行政审批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管委会在保税港区内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确保管委会依法行政,现就明确管委会行政管理职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

  委托行政机关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批,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委托行政机关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管委会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可以在保税港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1.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2.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4.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批和用海审查报批;5.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审批;6.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7.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行政审批。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的具体范围按照《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执行。委托行政机关要将《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

  (二)委托行政机关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钦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管委会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

  (三)委托行政机关要在2011年4月15日前完成委托工作,管委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委托行政机关做好接受委托的有关工作。自2011年4月15日起,《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由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委托行政机关不再实施行政审批。

  (四)委托行政机关要将编有号码并盖好公章的审批文书交给管委会管理和填发;委托管委会实施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较多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给管委会管理和使用;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格式化的审批文书且该项行政审批发生频率较低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不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但对管委会的审批决定不再进行审查并且在收到管委会审批文书当日加盖公章并办结。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审批文书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委托行政机关和管委会根据行政审批的特点和方便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需要共同商定。

  (五)委托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管委会要定期向委托行政机关通报行政审批实施情况,依法、自觉地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委托行政机关发现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管委会提出书面意见,管委会要及时整改,并向委托行政机关报告整改情况。对管委会因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由管委会负责承办应诉等事项。

  (六)管委会要按照《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保税港区内设立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委托管委会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将本机关或者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委托管委会负责执收,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名义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执收,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对管委会执收政府非税收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在保税港区内,凡是与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要委托管委会执收。委托管委会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具体范围按照《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执行。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要将《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确定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全部委托管委会执收。

  (二)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要在2011年4月15日前完成委托工作,管委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做好接受委托的有关工作。自2011年4月15日起,《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确定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全部由管委会执收,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不再执收。

  (三)管委会要在委托范围内按照法定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执收;执收标准有幅度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按照法定最低标准执收的,管委会要按照法定最低标准执收;管委会要依法、自觉地接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单位要将盖好公章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票据交给管委会管理和使用。委托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管委会商自治区财政厅、钦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授权管委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在保税港区内,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国务院部门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由管委会统一行使,并以管委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16号)的要求,尽快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加强明确管委会行政管理职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钦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明确管委会行政管理职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明确管委会行政管理职权的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对明确管委会行政管理职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与自治区法制办、编办沟通,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1. 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 委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

  //feiqing123.com/fjcf/201105/P020110511348963683693.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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