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彩网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任务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安全生产关系经济建设与民生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十一五”时期,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各项事故统计指标大幅度下降,为全面完成全区“十一五”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我区仍然属于后发展、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相对落后,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落实,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全面贯彻“富民强桂”新跨越的发展战略,在制定和落实“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同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确保安全生产必需的投入,在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项目建设中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通过打非治违执法行动,整顿和规范生产经营秩序;通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调整产业结构,整顿和关闭布局不合理、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加快煤矿和非煤矿山技术改造,安装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以及井下人员定位等六大系统;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非煤矿山中深孔爆破、机械化铲装和液压锤破碎等技术;搬迁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以内的居民;全面整治交通运输超速、超载、超限和建设施工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加快现有风险较大防护距离不足的城区危险化工企业“进区入园”,推进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全面安装烟花爆竹危险工序安全监控系统,坚决取缔违规使用氯酸盐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严格落实国家优化产业结构指导目录,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

  (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我区建立比较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下降50%以上,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10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分别下降40%以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5%以上;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30%以上;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0%以上,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达到全国中等水平。到2020年,我区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全面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5以内,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四)严格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摆在与生产经营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交通运输、冶金等行业领域执法治理行动,坚决查处企业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严格核定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生产定员。其中,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冶金企业核定工作由工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核定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公路水运企业核定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安监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检查企业执行情况。凡企业存在“三超”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严格按片区、专业落实到个人,并挂牌告示。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建档,及时下达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要经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合格,方能销号。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格执行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矿山企业要由矿长、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建筑企业要由项目领导轮流现场带班;交通运输企业要由单位领导值班;其它行业也要根据本行业实际,制定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要与工人(职工)同时上班、同时下班。企业要配备可满足正常轮流带班的领导成员,不得聘任无领导职权的人员代替领导带班。对无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严格保证企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重点行业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需经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基础专业培训,并经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取得资格后方能指挥生产;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从业;企业所有人员(含临时工、农民工、实习人员)需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凡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职工上岗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不将其列入本企业职工名册实施安全管理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此类人员死亡的,由企业支付与其他工亡职工等额的事故伤害赔偿金、怃恤金和丧葬费。

  (八)全面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安全达标由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评定,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2011年底前,煤矿、危险化学品企业至少要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其中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二级安全标准;2013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最低安全标准等级;其它重点行业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达标的企业,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九)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技术责任。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技术管理,赋予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技术管理机构在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技术选用等方面的作用。重点行业企业应当设置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赋予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明确相应的技术责任。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强制推行生产安全技术装备。2012年底前,全区所有的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须全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卫星定位装置;2013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全部安装“六大系统”;2015年底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和大型起重机械全部安装在线监控系统。鼓励渔业船舶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发。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科研经费,重点行业企业的安全科技研发费不得少于安全费用的10%。自治区科技部门每年优先对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并给予研发经费支持。自治区每年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科技成果、监测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十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共同协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必要时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全面落实重大安全隐患五级监管治理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责任单位不上报、不挂牌、不督办的,要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因不挂牌督办而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国家标准结合实际配备安全监管装备。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属地政府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区直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其中,监管对象属于中、区直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权由市级行使;其它企业由县级行使。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等级考核认定结果由负责考核认定的部门每年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一次,作为企业信用评级和安全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工艺技术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由立项核准部门负责;项目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由规划许可部门负责;项目设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由设计审批部门负责;项目施工安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施工许可部门负责;验收把关不严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项目建设业主未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的,由施工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十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支持工青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普及、技能竞赛、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依法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信息。

  五、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十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系统,完善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监控系统要有专人管理,在线监测数据要形成台账,每月进行一次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监控预警体系要与企业应急预案联动,确保事故防范和处置措施落实到位。对重大危险源要按照可控、可测、可报、可视、可警要求设置独立监控系统。

  (十七)完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业要在2011年5月底前对本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赋予生产现场带班领导、调度人员或班组长在遇险第一时间内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检查应急预案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衔接情况。如企业应急预案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不衔接或不相适应的,要立即予以修正。应急预案修订后要经专家评审,及时组织演练。经过演练确认有效的,报送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安监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对企业没有应急预案或虽有预案但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因没有应急预案造成遇险撤离不及时而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八)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将北部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广西矿山抢险排水救灾中心等项目列入自治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分期分批安排预算资金建设,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装备一并纳入北部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范畴。支持自治区11个矿山救援队的装备建设,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抢险救援应急装备。继续实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0〕47号)要求,加快制定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标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完善并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根据工艺、技术和设备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工信部门要会同安监、煤监等部门规划全区煤炭、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生产区域布局,确定产区准入的企业数量,并作为我区煤矿、石油化工、烟花爆竹产业政策予以实施。严格实行企业安全标准核定制度,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准入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重点项目审批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安全评价或安全论证结果,作为安全标准核定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或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工停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予以关闭取缔;降低安全标准建设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计划地发展安全咨询、评价、检测、培训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定期公布行政许可数量,促进安全生产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制定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障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要对其所作安全评价、技术测定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在专业服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吊销相关资质。

  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政策

  (二十二)严格执行促进安全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行业管理部门、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先进装备的推广应用。对我区研发和制造应急避险、安全保护、检测监控、个人防护、灾害监测、救援抢险和防尘防毒等专用设备的企业,要按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加以培育;对融资用于完善安全技术装备和检测监控设施的企业,给予大力扶持。

  (二十三)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扶持资金,加快推进我区高危行业技术改造。对中央划拨我区的国有煤矿技改、尾矿库治理、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资金,需要地方人民政府配套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配套落实,并督促企业落实自筹资金。海事机构要会同交通、安监、财政等部门尽快制定我区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完善水上搜救补偿机制。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过渡,促进我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业发展。高危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高危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要依法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予以处罚。

  (二十四)严格执行国家事故伤害赔偿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监部门尽快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方案,依法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偿金,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怃恤金;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工伤预防宣传和职工安全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着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机制保障事故抢险、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必需经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五)加强高危行业必需专业人才的培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安全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扩大办学规模,加快采矿、地质、通风、排水、机电、测控等安全技术专业人才的培养,为高危行业生产一线培养必需的专业人才,保证高危行业必需的技术力量,强化生产环节技术管理,遏制各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八、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十六)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控制指标相衔接。安全生产三级监管网络、监管基础设施和装备、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项目要作为全区“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重点推进。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发布。企业要将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治理等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确保企业必需的安全投入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七)强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信部门要尽快制定我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并规定停止运行的最后期限;对可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要大力支持,尤其要优先安排城区化工“进区入园”工作。对存在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安监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执法权限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项目核准主管部门要严格限制安全保障能力差、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立项和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审批高危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预留工厂周边的安全距离。

  (二十八)加快高危行业结构调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危行业结构调整的战略决策,坚决关闭和淘汰规模小、工艺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到“十二五”末,全区煤矿数量控制在100处以内;非煤矿山压减到3000处以内,开发主体压减1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十一五”末减少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压减到400家以内。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支持高危行业企业重组、整合和技改,提高高危行业存量经济的规模和效益。

  九、实行严格的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十九)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自治区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还要追究上级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企业主管机关或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企业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或处罚;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自治区安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业、证券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一)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制度。年度事故控制指标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主要目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故的,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权重,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奖罚金额,完善安全目标考核奖惩约束机制,强化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十二)严格落实打击非法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和取缔,致使非法活动持续存在的,对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在乡级所辖区域内发现有1处以上非法生产窝点且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的,在县级所辖区域1个月内发现有2处及以上非法生产窝点且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严格落实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按事故管理权限,负责事故查处的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事故查处职责的,由上一级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事故由自治区安委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市级安委会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后仍不履行事故查处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委会通报批评,并责成负责事故查处的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拒不执行督办指令,或为庇护违法企业、责任人而故意敷衍事故查处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对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及桂政发〔2010〕47号文件要求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安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安全 生产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