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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1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做好今年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为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2011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要围绕“十二五”时期总目标,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2011年目标任务,结合实际,以改革创新的勇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11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增长10%;财政收入增长1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减排按国家下达指标执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外贸进出口增长1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10%;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5%左右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

  二、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责任事项的落实负总责。接到任务后,要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人管、有人抓,不缺项或漏项,保证年内全面按时完成。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联系,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工作。

  三、各部门务必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小结,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于2012年1月5日前将全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制度,明确督办单位和督办人员,跟踪督办,形成层级督办网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部门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报,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展情况分别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每季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一次。

  六、没有下达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部门和直属机构,按照单位职能开展好各项日常工作。

  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全面抓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工作。

  附件:2011年自治区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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