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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我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着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筑适合我区城镇化进程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实行城乡能源、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水利、流通、环保、防灾等基础设施统一布局和建设,积极推进城镇供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向周边村镇延伸。

  (二)总体目标。“十二五”期末,全区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均得到较大改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较大改善,拉动经济增长能力进一步显现。

  (三)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城乡功能定位,制定本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坚持可持续发展,集约发展;坚持机制创新,建立灵活有效的融资机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科学制定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加快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依法审批并严格执行。

  (一)坚持地下设施与地上设施、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同时规划建设的原则,同步进行旧城镇改造和新区建设,重点加强城镇交通、给排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划加快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建设。

  (二)按照当地城镇化发展目标,以确保城镇适龄儿童、青少年义务教育为重点,把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与城镇住宅区建设和城镇新区建设同步进行。

  (三)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设施规划,进一步完善医药卫生、残疾人服务、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等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可及的医疗卫生等服务,努力实现城乡居民病有所医,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按照当地城镇化发展规模,以提供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文化、体育基础设施为重点,把城镇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站)、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和城区、街道便民健身设施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

  (五)要坚持公交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城镇公共交通,进一步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加快公共客运场站(公交始末站)和停车场站的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并加快建设,有效缓解和预防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现象。同时搞好城市河道整治、防洪及城市郊区绿化和生态防护林建设。

  (六)进一步加快城镇通讯、消防、人防、殡葬、医疗废物、人口计生、地震及其他防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城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

  (七)加快重点镇与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干线公路的连接,抓好重点镇到城区和重点镇到周边乡镇、中心村的等级公路、村道硬化建设建设,抓好有港口的重点镇港口建设,完善对外交通网络。加快重点镇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能力,为重点镇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加快完善我区城市和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成适合我区特点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根据我区各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发展基础和潜力,结合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集约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利用,提升以首府为核心的北部湾城市群和桂中、桂北、桂东南城镇群,右江河谷走廊、黔桂走廊、桂西南、桂东北城镇带,打造和完善南宁、柳州超大城市以及我区城镇基础设施,努力提高我区城镇吸纳外来人员能力和人口容纳能力。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的城市人均道路面积、供水、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要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北海、钦州、防城港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其他中心城市和重点镇要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力争达到东部沿海城市人均水平,其他中心城市和重点镇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达到南宁市现有水平。

  南宁市要按照实现超大城市的目标,重点完善城市路网和路桥布局,加快建设文化活动、青少年活动、老年人活动等大型活动设施,完善新老城区社区服务设施,建成面向东盟、服务东盟的人流、物流、信息流畅达,城市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化中心城市。

  柳州市要按照实现超大城市的目标,重点完善城市路网、路桥、污水、垃圾、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具备举办国际大型专项赛事的能力,同时注重生态环保,把柳州建设成为工业为主、全面发展的中心城市。

  梧州市要围绕黄金水道和南宁—广州高速铁路建设,重点完善交通路网,加快水环境综合整治和地质灾害治理,建成面向港澳,生态环保的商贸区域中心城市。

  桂林市、北海市等旅游名城要完善旅游道路、旅客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交通畅达、服务功能齐全的生态国际旅游名城。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要围绕北部湾规划,重点完善路网、港口、污水垃圾、教育、卫生、文化等设施建设,建成服务于北部湾开放开发的生态旅游、生态产业、高技术产业的中心城市。

  其他城市,要结合“十二五”规划,重点完善路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各具区域特色、功能具备的中心城市。

  各县和重点镇要加快建设燃气、供水、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实现县县及重点镇有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并实现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投资融资渠道

  (一)改革城市财政支出结构,减少政府性资金在竞争性项目的投资建设,把财政支出的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公益性项目上,并充分发挥财政投资的杠杆作用,通过部分投资、贴息、信贷担保和减免税等多种方式来吸收全社会投资;加大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区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地城镇土地收益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除用于国家规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农、缴纳新增费及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外,重点用于城镇土地收储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交通、水利、环保、城建、土地、林业、生态、移民等各类项目,要有重点优先安排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优势比较明显的城镇。

  (三)进一步确立企业在城镇化建设中的投资主体地位。按谁投资、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扩大城镇市政、公共服务对外商和民营企业的开放,实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融资方式多元化。统筹财政投资、银行融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证券融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成立市政投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项目融资(BOT、TOT等)、外资和吸收民间资本投资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努力争取国家发行我区市政建设债券,并建立相应的偿付机制和加强管理监督。同时办好体现政府信用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土地收储中心,充分发挥政府授权的投融资平台作用。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实体的管理办法,审核投资项目,补充偿债资金,提高城市政府信用度,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积极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开发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争取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经营,盘活现有城镇资产,为城市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

  (五)稳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补偿机制。同时管好和用好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体彩资金专项用于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福彩资金专项用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方面的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

  (六)在重点镇辖区内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优先用于重点镇的土地开发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镇镇区规划范围内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重点镇配套设施建设。重点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自治区部分,由自治区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资金,并向重点镇倾斜,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相关项目建设。从重点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上缴自治区部分,除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和异地占补补充耕地的自治区全额留用外,其余一般项目上缴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区留用40%,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季度分配支出预算,支持重点镇用于耕地占补等耕地开发项目支出。重点镇建设实行先补后占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达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相当质量的,免交耕地开垦费。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

  (一)进一步开放市政公用事业作业市场,凡政府拥有设施所有权和养护、维护及服务质量监督权的,均应放开其作业市场。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民营企业采用TOT(转让一运营一移交)等形式,获得现有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整体或部分所有权。加快制定全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

  (二)鼓励民营房地产企业参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城市和国有工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和华侨农林场、农垦、国营林场职业危旧房改造,以及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通过国有土地划拨,土地批租、拍卖经营许可权等城市有价资源和无形资产的经营,加快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医学检验所、诊所、卫生所、护理院等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兴办高质量的大型综合或专科医院。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四)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支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鼓励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利用现有闲置场所设施改建、新建养老机构。通过建设资金补贴、提供土地、信贷支持、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促进民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六)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室)、文化中心、影剧院等文化设施(设备);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网络文化、动漫游戏、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基础配套设施。支持各旅游景区景点通过租赁、拍卖、转让经营权等方式,广泛吸引民间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旅游业,参与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旅游产业基金、开放式旅游基金和股权置换等市场融资方式。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基础设施。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体育器材生产,规范体育场馆建设和服务认证管理。

  六、加强对城镇市政、公共服务设施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一)建立投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投资形势分析、国内外行业动态、市场需求等信息。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投资项目纳入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统筹推进。

  (二)全面清理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立新的专门面对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提高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对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合理设置投资准入门槛,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各类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在政务中心及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

  (五)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要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典型事迹。

  (七)国土部门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应,有偿使用。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可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的及时用地。

  七、创造民间投资城镇基础设施的良好环境

  (一)鼓励各类人才进入民营企业。各级各部门要确保民营机构和民营企业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享受与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政府性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和培训,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和参与政府采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设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