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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

  镇(乡)、村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节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区村镇基础设施配套严重不足,全区村镇规划编制滞后,管理缺位,普遍存在建设杂乱无序、生态环境恶化、农房建设质量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开展村镇规划集中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引导村镇有序建设、扩大内需的迫切需要;是促进集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民建房和整治村屯环境的基础性工作;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重要保证。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村

  镇规划集中行动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观念,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从2011年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2011-2013),开展村镇规划集中行动,以逐步实现村镇规划基本覆盖为重点,以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推进村镇规划编制和村庄治理,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完善长效管理,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经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完成各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以及村委所在地村屯、中心村和交通干线沿线50户以上自然村等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使我区的村镇规划建设依法管理、有序发展,逐步实现规划科学、机制健全、设施完善、功能较全、集约节约、环境优美、村容村貌特色鲜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长远目标。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规划。编制村镇规划要把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体现在规划中。编制县(市、区)村庄布局规划要按照《广西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确定村庄布局、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农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明确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提出中心村建设指导标准。乡镇规划和中心村规划要达到《城乡规划法》要求的规划深度。规划编制要依法组织,在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将规划成果予以公示,征求群众意见。规划按法定程序审批后,要依法严格组织实施。

  2.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建设中心村、整治基层村、培植特色村、合并弱小村、保护历史文化村”的原则,统一编制区域内村庄规划。园区驻地、镇驻地的村庄要按照城镇社区的要求进行规划编制;中心村要突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的配套;基层村要重点做好村庄整治,安排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配套;特色村要因村制宜,突出自我发展能力;规模较小、位置偏远的弱小村,要逐步向中心村迁移。

  3. 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村镇规划的编制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部门规划相衔接,村庄规模要做到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科学统筹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构筑农村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和产业集聚发展的统一平台。

  4. 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编制村镇规划时做好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的配套规划。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和纪念性建筑,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彰显农村历史文化底蕴。住宅布局和民居设计应充分结合当地自然、人文、民族特点,真正体现出聚散相宜、错落有致、风格各异的新农村村容风貌。

  5.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村庄规划要把群众的意愿放在首位,在确定村庄布局时广泛征求村民意愿,实行民主公示制度,规划成果要充分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增强农民对规划的认同感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二、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根据分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村镇规划集中行动需要筹措的资金,主要由各市、县(市、区)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自治区本级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规划编制、培训补助、以奖代补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村镇规划编制经费。此外,结合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农村土地整理整村推进项目,将土地整理资金的规划编制经费予以整合,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资金管理。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的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制定,明确专项资金拨付和管理的原则、程序和具体要求。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村镇规划集中行动资金专户,实行报账式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三、实施步骤与阶段

  村镇规划集中行动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加强协调,落实责任,高效实施,科学管理,确保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地在组织编制村镇规划中,应按规划指导层面由上往下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按三个层面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1年1—12月):编制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要求,启动县(市、区)域镇村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明确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数量,年内全面完成上述两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组织编制村委所在地的村屯规划,以及中心村的规划,并完成上述村屯规划的审批。同时,组织各地完成2000名左右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及3万名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

  第二阶段(2012年1-12月):继续推进编制村委所在地的村屯以及中心村的规划,同步组织编制主要交通干线沿线村屯的规划,并基本完成规划审批。

  第三阶段(2013年1月—12月):组织编制主要交通干线沿线村屯的规划及其他村屯的规划,并基本完成规划审批。

  各地在组织实施中,上述三个层面的规划可同步部署、统筹推进、交叉进行,确保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主要内容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明确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村或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到用地单位或个人。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确权到户。通过确权登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探索建立对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的补偿机制。

  (二)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托“农事村办”、“四议两公开”等制度,加强对村委成员规划建设基础知识的培训,建立村屯建设管理委员会等村民组织,实行自主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民公约等,将村屯建设的日常事务纳入村规民约的管理范畴,探索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管理新模式。

  (三)建立村镇建设规划技术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步组建农村规划建设技术服务单位,为农村规划设计提供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产权登记以及培训等技术服务。允许并支持具有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设计。自治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区实际设定面向农村的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资质,并制定村庄规划建设技术服务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与土地管理联动工作机制。

  1. 建立规划联动机制。建立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理整村推进规划的联动机制。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衔接好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整村推进规划。在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中要有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情况的说明,规划审批时,要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整理整村推进规划时,也要有与村镇规划相衔接的情况说明,规划审批时要有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意见。

  2. 建立管理联动机制。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据已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镇规划区内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许可文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时,应要求必须具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的宅基地,不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通过建立规划国土的两级联动机制,以规划为先导,在我区村镇实现依法统一提供宅基地、统一进行基础建设、统一接入公共设施、统一整理退宅还耕土地、统一推进农业规模种植,共同搭建统筹城乡和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新平台、新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1. 健全机构,加强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村镇规划集中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高 雄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张振东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严世明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肖建刚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韩庆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张光廷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李杰云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韦力平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陆 斌 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覃 溥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韦力平兼任。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的组织领导。

  2. 明确职责,落实分工。村镇规划集中行动要形成政府统筹推进、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积极配合、村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村镇规划编制,制定村镇规划技术标准,组织对集中行动实施进度、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工作落实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抽查和验收;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纳入自治区相关规划;对规划编制、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村镇规划涉及的行政区划调整、撤村并点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和管理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监督指导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对口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对项目决算组织实施专项审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有关市、县(市、区)提供村镇规划集中行动涉及村屯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的对接,协调村屯规划与土地利用等。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组织整理村屯文化资源的相关资料,指导村屯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协调村屯项目建设和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与利用问题。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辖区各县(市、区)开展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和验收,按权限组织规划评审和审批。并成立市级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对完成辖区内村屯规划任务负总责。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工作进度,组织相关培训,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相关财政资金集中投入,加强督促检查;负责乡镇规划建设组织机构建设;按权限组织规划评审和审批。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的群众动员,规划编制和评审、审批,做好相关基础数据的核查落实等工作,协助开展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村镇规划技术培训。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村镇规划技术培训的指导,设区市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县(市)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村庄规划协管员、建筑工匠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分别发给村庄规划协管员、村镇建筑工匠证书。

  (三)明确规划成果和技术标准。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成果要达到国家相应规划标准。行政村委所在地村庄、50户以上的村庄、历史文化名村、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村庄,以及风景名胜区周边村庄的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成果要达到“三图一说明”(现状及村庄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市政管线规划图、规划说明书)的规划标准。其余一般村庄的规划,可由乡镇政府组织技术人员和村庄规划协管员编制村屯规划总平面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制定下发《广西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广西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统一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

  (四)多形式组织规划编制力量。村镇规划集中行动任务繁重,各地要大力动员和组织各类规划设计单位积极参与。一是对区内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划片包干,以及包县、包镇等形式安排规划编制任务。二是将村镇规划编制项目按区域或市、县“捆绑打包”,通过招投标方式打包给编制单位。三是采取青年志愿者小分队、应届毕业生实习、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形式,组织相关大专院校师生参与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四是由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指导经培训的村庄规划协管员编制一般村庄的规划。五是积极组织周边省份的规划编制单位参与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六是由县(市、区)文物部门指导村屯规划协管员编写村屯文物保护与利用的有关内容。

  (五)加强督查,严格考评。将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列入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评内容。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县要落实专人,负责与自治区村镇规划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并在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进度。对工作抓得紧、成效明显的市县,自治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到位、进度慢或成效不明显的,自治区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乡镇政府每年要对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形成共识,营造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报道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的进展情况,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出贡献。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