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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区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实现就业比较充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一)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和管理城乡就业工作,明确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城乡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做好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

  (二)各级政府必须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努力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保持就业专项资金随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就业培训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消除劳动者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

  (四)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凡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均可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五)对“4050”人员、自有残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享受当地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失业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提供从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培训补贴等途径,对所有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

  (六)鼓励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落实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强化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七)拓宽创业门路,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成功创业。“十二五”期间,在14个市各建至少一个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市各选择至少一个县建设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基地。

  (八)完善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毕业学年本科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及未能继续升学的广西籍初高中毕业生等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等培训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形成惠及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政策体系。

  (九)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能力建设,对办学规模大就业率高的技工学校、中高等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政府应给予重点扶持,不断完善实训设施、教学设备,扩大招生规模。在“十二五”期间,全区要新建1—2所技师学院,新增2—3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

  (十)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充分发挥我区技工学校、中高等职业院校、就业培训中心和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资源优势,围绕我区劳务输出品牌,对进城求职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提升进城求职人员劳动技能和综合竞争能力。

  (十一)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广西籍初、高中毕业生,鼓励其参加1或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指导中高等职业院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扩大劳动预备制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强化定向培训和技能实训。

  (十二)全面推进创业培训,重点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因人因材施教,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做好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二、以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为重点,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十三)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革参保缴费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覆盖范围;对在城镇就业、居住、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农村居民,在执行社会保障政策方面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四)针对城乡流动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要尽快研究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转移接续办法,保证在全区范围内流动的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无政策障碍,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镇都能享受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障待遇。

  (十五)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对我区开展试点扩面的倾斜和照顾,力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十二五”期内实现全覆盖,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解除进城务工人员大后顾之忧。抓紧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打通新农保与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之间的连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相互转接。

  (十六)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失业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功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适当提高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职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失业保险缴费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

  (十七)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根据不同人群和经济收入状况,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个缴费平台,使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居民和城乡困难人群,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尽快实现我区所有居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

  (十八)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将分散在人社、卫生、民政三个部门管理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等“四项制度”职能归并,实现城乡医疗保障统一归口管理,搭建“一个制度”,“多个参保平台” 运行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医疗保障城乡分割、行政分割、政策分割及参保人身份重叠、政府重复补助、享受双重待遇的弊端。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个制度之间的相互转移衔接办法和跨统筹地区就医结算办法,实现各个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关系可互通、可转换、可接续、可转移,层次可衔接,并妥善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难的问题。

  (二十)大力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努力实现高风险企业参保的全覆盖。完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全面推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二十一)加快建立在城镇落户农民工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政策体系。把在城镇落户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保障政策中统筹考虑与安排,建立“农民工经济租用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四位一体的、覆盖城镇常住人口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于在城镇落户、稳定就业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在保障性住房政策上给予城镇市民待遇,比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分别提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购建或租赁自住住房,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

  (二十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准批准征地” 的有关要求,征地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关,预留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征地项目报批后,当地人民政府严格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实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养命钱”安全运行,并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结合“金保”工程的推进,推动社会保险基金软件的联网应用,实现非现场实时监督,多手段全方位确保基金安全。

  (二十四)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物价指数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适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十五)以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为重点,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基层延伸,每个乡镇(街道)都要明确承担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的机构。建设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及时准确掌握就业动态,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队伍建设。各地应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辖区内服务对象数量及辖区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基层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其聘用和管理按现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工资福利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社区(行政村)可以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聘用专职协管员,也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兼职完成,按完成任务数量、质量给予经费和报酬。服务人口较多的城市社区,也可以建立与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类似的专门机构,工作人员可由街道服务机构派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人员主要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并强化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

  (二十六)加大农民工外出就业指导和服务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面向城乡劳动者开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转移就业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有效服务。

  (二十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构要配备适应开展正常工作需要的人员,将实施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稳定的公共就业服务资金来源,保障其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二十八)将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通过有效整合资源,争取在2012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平台,并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信息网络覆盖到基层各个服务平台。

  (二十九)加快推进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网络建设,以“金保工程”建设为契机,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全区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完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平台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平台信息网络贯通,构建自治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五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全覆盖。到“十二五”末,社会保障“一卡通”经过试点全面实施,基本实现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十)抓好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建设由县(市、区)政府统一规划,可采取新建、改建、资产调拨等多种形式,标准以满足工作需要、方便群众和经济实用为原则,综合考虑服务对象数量、地理交通、服务半径、服务内容、当地经济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站点一般应以其他公共服务项目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建设,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来实现。各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要以公共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为重点,逐步完善各项服务功能和服务设施,规范服务流程。

  四、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在各类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及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企业与城乡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歧视现象并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结合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城乡劳动者工资水平提高。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

  (三十二)加大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工作,扩大劳动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重点检查用人单位与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执行工时制度等情况,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五、统筹城乡人才开发建设,为推进城镇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三十三)加大统筹城乡人才开发的政策支持力度,把乡村人才、基层人才和各类社会人才纳入人才规划范围。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特设岗位计划等工作。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人才评价使用机制,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加大对艰苦基层一线人员评定职称优惠政策倾斜力度。加大城乡各类人才的培训力度,在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使用上力争新突破,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可评定技术职称。

  (三十四)组织协调国内外农业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项目培训,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示范基地,不断提高农民致富能力。大力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不断扩充技能型人才队伍。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推进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大力引进省内急需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重点推动引智成果向农村转移。

  (三十五)加强我区城镇化人才需求分析,加快我区城镇化建设人才的培养工作,对涉及城镇化建设的重点专业如城镇规划、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园林绿化、社会工作等的急需人才,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相关政策给予重点支持,培养造就一批适应我区城镇化建设需要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三十六)优化城镇化人才教育资源配置,发展广西城市建设类专业院校,做强做大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通过政策支持,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多元化投资的办学机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层次。在院校开展规划建设类人才学历教育定向培养。加强从事城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培训。加大城镇化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力度,培育和建设城镇化人才小高地,通过人才小高地各项优惠政策聚集和培养城镇化人才。

  六、加强领导,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

  (三十七)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推进我区工业化、城镇化、促进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目标明确、责任明确和工作落实。

  (三十八)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问题的调研和课题研究,为调整完善城镇化政策制度提供决策依据。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编制、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从资金、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就业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