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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桂政发〔2010〕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0年以来,我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关系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保持了市场供应和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2010年1—10月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累计同比上涨2.7%,但食品价格上涨较快,且呈继续上涨的态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的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领导

  贯彻落实国发〔2010〕40号文件精神,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价格调控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市场价格调控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国务院和自治区出台的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为切实加强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决定建立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工信、商务、农业、畜牧水产、工商、粮食、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物价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市场供求情况,准确把握价格形势,针对影响价格过快上涨的突出问题,提出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二、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供应

  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和育苗设施建设,当前要大力抓好冬季蔬菜生产和扩大速生蔬菜生产,确保面积稳定、总量增加、质量提高和均衡供应,各级财政要给予蔬菜生产必要的支持。继续实行化肥生产用电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供应,各地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切实落实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和计划安排,保障化肥生产供应。加大冬季农业开发,加强冬季粮油生产田间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新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和利益共享机制,保持糖业生产稳定发展。

  强化各级人民政府落实“米袋子”、“菜蓝子”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责任,切实把保供稳价作为一件大事、要事来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粮油、猪肉(冻肉、活体猪)、糖等的储备制度,把握好市场投放和轮换的节奏、力度,自治区粮食、商务、工信等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城市人民政府要提前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和越冬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工作,加快蔬菜批发市场、放心粮油店、社区菜店和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提早做好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

  整顿主要农产品收购秩序,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查。落实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对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

  三、切实做好煤电油气运协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工信、交通、电力、石油等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搞好运力衔接,确保冬春季能源供应。各地要采取措施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电力供应。

  四、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继续实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我区所有收费公路、渡口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继续免收通行费;对核定装载量达80%以上以及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实行区内外无差别政策;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促进农产品流通。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和超市进场费。

  五、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力量,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预报工作,重点加强对粮、油、肉、禽、蛋、水产品、主要蔬菜品种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煤炭、柴油、石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商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及预警预报,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底,对上述商品价格监测实行周报制度。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上涨的价格问题,要及时启动应急监测机制,加大监测频次,增加人力、物力配置。要加强对重要商品市场价格的调研和价格形势分析,提高价格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防止价格出现大起大落。

  六、建立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及主要食品价格月度通报制度

  为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出台的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责任,从2010年12月份起,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每月定期对各市的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及主要食品价格进行通报。

  七、审慎出台政府调价项目

  凡列入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确需提高价格、收费标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同时要把握好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将价格调整对市场和群众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八、加大清费降价工作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清费降价工作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已取消的各种收费政策;严格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和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收费监管;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

  九、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监管机制

  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以经济、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机制。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生产、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积极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补助工作;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市、县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抓紧恢复和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及早发挥作用。

  十、强化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强化市场监管,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加强和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管,清理整顿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力度,重点开展粮、油、肉、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的市场监督检查和巡查,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

  十一、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我区于2008年建立了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挂钩联动机制,自治区财政、商务、民政、物价、统计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挂钩联动机制。要根据我区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科学制定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补贴标准和调整办法,逐步提高相关救助标准。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落实好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工作;按照隶属关系,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各大中专院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

  十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近期通胀预期增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配合和联系,会同商务、农业、粮食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有关重要商品的生产、供应、价格等信息发布工作;及时组织当地媒体重点报道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调控监管措施,引导媒体正确报道价格形势,引导社会公众客观看待当前的价格问题和市场预期。对恶意炒作,误导群众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各市、各相关部门要在2010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将于近期组织督察组赴各市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市场物价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