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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0〕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应急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应急队伍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主体力量。加强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积极加强各类应急队伍建设,各类应急队伍在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区应急队伍建设仍存在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管理不规范、职责不明确等问题,特别是基层应急队伍力量薄弱、组织管理不健全等问题十分突出。我区是自然灾害多发、重发省区,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领域突发事件形势日益严峻,进一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是应急管理工作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队伍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中的作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我区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二、明确我区应急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坚持立足实际,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着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我区应急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从2010年开始,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广西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2010年,重点建设广西应急救援总队和设区的市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加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每个市选择一到两个县(市、区)开展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建设试点;2011年,全面开展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建设,继续加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扎实推进街道、乡镇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2年,基本建成由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组织和单位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志愿者应急队伍组成的全区应急队伍体系。

  三、建立健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一)组建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组建由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兼任第一政委,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军政主官担任主要领导的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自治区组建广西应急救援总队、设区的市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县(市、区)设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市、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县(市、区)本级负责组建,业务上接受广西应急救援总队指导。自治区、市建立两级应急救援基地,开展各项专业训练、协调训练、实战演练和突发事件(事故)的战法研究。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安全生产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做好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维持现行领导体制不变,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接受同级应急管理委员会的调度指挥。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广西应急救援总队组建方案由自治区公安厅商有关部门提出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制订本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参照自治区执行。

  (二)深入推进街道、乡镇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街道、乡镇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组建松散型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四、完善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一)加强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建设。由各级水利部门牵头,组建由民兵、预备役人员、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和管理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农技人员、村民组成的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经常发生洪涝灾害的村委会要组织本村村民组建村级防汛队伍。防汛抗旱应急队伍要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防汛抢险相关知识培训和演练,做好汛期对防洪堤、水库、闸坝的巡查和工程险情处置、人员安全转移等工作。要建立分布合理的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要的冲锋舟、救生衣、编织袋、抗旱设备等;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合理定向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二)深入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由各级林业部门牵头,加快建立以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现有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基础的自治区级森林防火综合应急队伍,承担跨省、市森林火灾及重、特大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任务。市、县(市、区)两级根据森林防火任务组建相应规模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国有林场、非国有林业经营单位、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风景区等,要组织本单位职工、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和单位要加强消防队伍扑火装备配套,完善营房、车辆、通信、指挥系统等配套设施,组织森林消防队伍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实战能力。要建立基层森林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保证辖区防扑火工作需要。

  (三)加强气象、地质和海洋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由各级气象部门牵头,组织基层干部和气象信息员等有关人员组建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队伍,负责接收和传达气象预警信息,收集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台风、强降雨、大风、冰雹、雷电、低温冷害等极端天气防灾减灾的科普知识宣传,参与本社区、村镇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地质灾害多发县(市、区)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站,建立完善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由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地质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有关地质勘查机构人员和专家组成的地质灾害应急队伍,承担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测、监测、调查评估和参与地质灾害抢险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预案。地质灾害多发地和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下,明确应急事件发生时参与应急抢险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地质灾害多发市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健全与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及邻市的纵横指挥体系,提高应急指挥、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能力。要广泛借助当地地勘队伍的力量,充分发挥地勘队伍在应急勘查、抢险施工等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应急抢险的监测仪器、检测仪器、应急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质的配备和储备。加强自治区及沿海三市海洋灾害应急中心和会商对策体系建设,建立专业与业余相结合的海洋灾害应急队伍,配备相应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履行应对风暴潮、海啸、海浪以及海洋赤潮灾害职责。

  (四)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高危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必须与邻近建有经市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定的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服务协议,或者联合建立本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除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外,同时承担对外应急救援工作,平时要协助所依托企业和所服务企业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建本区域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企业组建、政府扶持、有偿服务”的原则组建本区域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高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行政辖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调运机制,积极组织其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工作。

  (五)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地震部门牵头,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组建由部队官兵、结构专家、破拆专家、卫生医疗专家、通信专家、地震专家组成的自治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市、区)两级视情况组建相应规模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伍由本级或上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和指挥,承担破坏性地震灾害救灾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基地建设,充实完善相应的器材、装备及训练设施,强化日常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快组建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其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六)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队伍体系建设,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等单位,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组建卫生应急队伍,统一应急队伍装备和标识,配备应急救援车辆以及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各类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援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基地,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完善120急救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院前急救能力建设。

  (七)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由各级环保部门牵头,依托环保专业人才和相关企业,组建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配备专业应急设备、装备和物资储备,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职责,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八)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由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人员为主体,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卫生、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疫检验、武警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人员相对固定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及应急物资储备,承担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的疫情控制和扑灭任务,协助本地兽医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开展疫源追踪和流行病原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参与和实施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

  (九)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建立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人员为主体,卫生、工信、公安、商务、农业、广电、工商、质监、水产畜牧兽医、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食品药品应急队伍,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处置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配备必要的设备、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

  (十)加强警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公安机关牵头,建立以公安机关警用航空队为依托,驻桂空军、民航、消防、水务、气象、地震、住建、海洋、环保、交通运输、安监、供电、供气、海事、卫生、农业、金融、外事、通信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参与的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加大投入,构建警用航空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警用航空应急救援训练基地,配备直升机等先进现代化装备,制定和完善警用航空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警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长效机制。

  五、加强应急队伍保障建设

  自治区、市、县(市、区)分别依托本辖区内的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热、公共交通(公路、航道、港口、交通运输)、市政和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组织本区域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电力、供水、燃气和公共交通等)运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各市、县要优化、整合“数字城管”、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热线等城市管理数据信息平台的功能,建立可靠、高效的指挥调度和信息收集反馈体系,密切与纵向横向应急指挥体系的联系,协同联动,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广泛借助和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和资源投入应急管理。做好应急抢修的必要装备、检测仪器、专用机具、运输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的配备和储备,逐步建立公用事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按“一专多能,一岗多职”的要求加强应急队伍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

  (一)加强物资应急保障队伍建设。由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商务、民政、工信、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和物资保供单位管理人员,建立物资应急保障队伍,承担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物资器材的组织、调配等工作。

  (二)加强道路抢险保通和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建设。由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以当地道路客、货运输骨干企业为依托,分别组织陆路和水路应急运输保障队伍,承担应急物资抢运、人员疏散任务;以公路日常养护队伍、专业公路养护工程队伍和航道维护队伍为依托,建立道路和航道应急抢险保通队伍,负责抢通道路、疏通航道,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满足应急救援急需。

  (三)加强通信应急保障队伍建设。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依托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应急保障队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通信联络畅通。各级人防部门要依托城市防空警报设施和机动指挥通信网络,建立通信应急保障队伍。

  (四)加强电力应急保障队伍建设。由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负责,组建本网供范围内电力应急保障队伍,组织移动电力保障,承担突发事件中受损电力设施抢修任务,确保满足抢险救援电力急需。

  (五)加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卫生部门负责,整合资源,组建医疗急救快速反应队伍,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医疗急救(增援)和卫生学处理任务。

  (六)加强治安和交通秩序应急保障队伍建设。由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托巡警、交警、治安等警种组建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动队伍,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秩序管控和安全保卫任务。由自治区公安厅商交通运输厅负责,依托执法力量组建机动队伍,负责高速公路秩序管控,确保抢险救援绿色通道畅通。

  六、进一步完善应急队伍管理体制机制

  (一)加快完善应急机构体系建设。2010年底,全区各市、县(市、区)要组建、完善本级应急管理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的专门机构和各级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要配备适应开展正常工作需要的人员和办公设备。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工作任务重的部门,其内设机构中应有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水利、安监、国土、环保、交通运输、农业、地震等部门要重点优先解决;尚未设立专门机构的部门,要指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筹本辖区应急队伍建设、综合协调、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善后服务等工作。建立村(屯)应急信息员制度,整合现有各类应急信息员,完善激励机制,确保每一个村(屯)都有一至两名以上应急信息员负责信息报告和传递。

  (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支持、指导应急队伍建设作为本地区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问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区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对本区域、本行业应急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规范应急队伍的类别、规模、数量、管理、培训、保障等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扎实推进应急队伍特别是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自治区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食品药品、安监、通信、地震、气象、电力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本行业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加大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支持、指导力度,建立完善本行业应急队伍体系。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队伍建设工作。

  (三)完善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统一指挥、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紧密协作、优势互补、快速反应、联动高效的原则,建立各类应急队伍,要制订与其他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沟通、信息通报、应急联动、联合演习、培训等制度,形成区域合力,共同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依托公安消防组建的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培训,街道、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管理、培训,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由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管理、培训,各应急保障队伍由各牵头部门负责管理、培训。突发事件时,上述应急队伍均由本级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指挥调度。广西应急救援总队、设区的市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县(市、区)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管理,加强培训、演练,确保关键时刻能快速反应,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要求下,迅速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四)建立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以驻桂现役部队、广西军区所辖部队、预备役部队为主组建的自治区级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在原有民兵分队基础上调整组建的市级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由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建立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和相关保障机制,加强军地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方面的协同配合,规范用兵程序,充分发挥部队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形成军地联合力量,共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国防动员体系参与应急工作机制,必要时动员国防动员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企业、学校、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社区特点,依托自身力量组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群防群治体系,提高基层应急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红十字志愿者和其他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拓宽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范围和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依托志愿者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应急志愿者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并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志愿者队伍给予适当支持。突发事件时,由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调度各类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大应急队伍经费和装备保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应急队伍建设经费投入,自治区、市、县(市、区)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工作进展逐年安排,确保三年内完成广西应急救援总队、设区的市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县(市、区)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组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要改善应急管理部门工作条件,配置必要的设备、装备,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正常运行。乡镇以下企业、社区、单位组建的基层综合应急队伍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突发灾害事故的特点及行业对应急队伍装备保障的要求,科学制定各类应急队伍装备建设规划,明确各类应急队伍的装备标准并配备必要装备。在购置配备实用性强的常规器材装备基础上,要逐步配备一些科技含量高、功能先进、智能化、攻坚能力强的技术装备。

  (二)加强培训演练。完善培训机制,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应急队伍的能力素质。针对各种突发灾害事故,组织开展经常性地应急救援训练和模拟实战演练,加强科学处置、抢险救援训练,努力使处置突发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的各个环节都严谨规范、科学有效,全面提高应急队伍抗灾抢险救援的能力。

  (三)落实应急队伍建设相关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应急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关于应急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制定应急救援人员工伤、医疗、抚恤的具体办法;民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的保障办法;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本辖区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路费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各部门要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抓好试点,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管理水平。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督查,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任务不落实的市、县(市、区)和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应急管理△ 队伍△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