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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
(元)
适  用  地  区
小时
一类
820
6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710
5.5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635
5
各县级市
四类
565
4.5
各县、自治县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资 调整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