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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桂政发〔2010〕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和进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地要按照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基本解决18.8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积极开展危旧住房改造,抓紧启动危旧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住房建设,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二)增加普通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规定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要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依法加快处置并收回的闲置房地产用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

  二、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三)继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各地房产、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物价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按照各级政府对各监管企业的职责定位界定其主业范围,严格控制各监管企业非主业投资,严格控制各监管企业进入房地产行业。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工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和销售合同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拍卖中串标、虚假广告、广告代理单位和发布单位违法发布广告,以及在房地产销售和中介经纪中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合同违法行为。

  (四)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要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积极探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减少购房风险。

  (五)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尚未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城市2010年内务必启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和动态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有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三、落实保障性住房工作责任

  (六)切实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困难的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筹协调作用。各地在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七)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监察、国土、农业、林业、国资、金融、民政、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城市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调控等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措施,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