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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建立统一健全、职责明确、对策有效的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桂政发〔2010〕21号)要求,结合我区当前节能减排形势和目标任务,为做好全区节能减排适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资源节约基本国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大力实施结构调整为根本、以依法节能为保障,围绕壮大支柱产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完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节能减排预警预测,建立健全能耗预警调控制度,提高能耗预警调控管理水平,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全面完成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调控目标。

  1.总体目标。确保完成今年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3.7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92.2万吨以内的目标。

  2.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目标。(1)节能方面。全年实现节能量242万吨标准煤(按全年单位生产总值增速为14%测算,下同),下半年需完成节能量372万吨标准煤。工业领域,全年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上年的2.235吨标准煤降低到2.123吨标准煤,能耗降低5%,全年完成节能量315万吨标准煤。下半年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上半年的2.291吨标准煤降低到2.123 吨标准煤,降幅7.91%。采取严厉措施对铁合金、电解锌、电解铝、钢铁、水泥等170家企业实施210万千瓦的限产措施。企业限产停产后,预计9-11月3个月可折减少能源消耗261万吨标准煤。其他领域,通过严格控制第三产业和居民用电过快增长,在确保党政机关、部队、医院等重要场所正常用电情况下,对商场、宾馆、饭店的空调和照明设施执行严格的节能标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每月限电5亿千瓦时,预计9-11月3个月可减少能源消耗折80万吨标准煤。(2)减排方面。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94万吨以内,减排10.60万吨。下半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2.17万吨以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2.1万吨,确保各污水处理厂按负荷率运行。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92.2万吨以内,减排9.37万吨。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2.3万吨以内,严格执行12家火力发电企业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目标。

  3.全区实施预警调控方案。2010年二季度末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幅未达到2.8%,三季度末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幅未达到3%,全区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下半年控制指标(43825吨)的30%,高耗能产品产量产生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28000吨,即可实施预警调控方案。化学需氧量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已启动(桂政办电〔2010〕151号),各市必须严格按方案控制目标执行。

  4.各市实施预警调控方案。(1)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控制线。2010年三季度末,南宁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同比降幅未达到2%、柳州市同比降幅未达到5%、桂林市同比降幅未达到2.5%、梧州市同比降幅未达到1%、北海市同比降幅未达到1.5%、防城港市同比降幅未达到3%、钦州市同比降幅未达到0.5%、贵港市同比降幅未达到5.5%、玉林市同比降幅未达到3%、百色市同比降幅未达到6%、贺州市同比降幅未达到2%、河池市同比降幅未达到2.5%、来宾市同比降幅未达到0.5%、崇左市同比降幅未达到3.5%,必须实施本市预警调控方案。(2)主要污染物减排控制线。各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减排控制线仍按桂政办电〔2010〕151号文要求执行。

  (三)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落实责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协同合作,进一步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促使各部门间形成节能减排工作的强大合力。根据全区节能减排目标完成的实际情况,启动预警调控方案。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分工要求,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预警调控方案的启动、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预防为主,及时启动。各市及各重点能耗企业要明确节能减排任务,采取更加有力、见效更快的措施,切实落实节能减排各项任务。由于我区上半年节能减排指标不降反升、形势严峻,必须从2010年9月起启动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

  3.统筹全局,确保完成。围绕完成全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为突破口,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妥善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顺利实施。

  二、实施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实施机构。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为自治区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实施机构。各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为本市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实施机构。

  (二)职责分工。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预警调控方案的启动、组织、协调及监督工作。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执行领导小组下达的调控指令;监督方案执行情况;收集掌握方案实施后各阶段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

  自治区工信委:负责建立工业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并做好方案启动、指挥、组织、协调工作。做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降耗的统计分析,加强工业用煤、电、油、气需求侧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全区节能情况的统计指导、汇总分析;负责方案实施后全区能源统计及相关情况汇总分析,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建立化学需氧量及二氧化硫预警调控方案,并做好方案启动、指挥、组织、协调工作。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治污设施、火电脱硫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管,确保正常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按规范做好监督性监测、监察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自治区住建厅: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负荷,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其它各有关部门根据方案实施要求,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方案的实施,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落实调控措施。

  自治区工信委、环保厅及各市人民政府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预警调控方案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并做好节能降耗及污染物排放预警调控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三、预警调控主要内容

  (一)各市尽快制定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按月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跟踪监测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及污染物减排总量等指标,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调控重点和保障措施。

  (二)全区节能减排形势动态分析。自治区统计局会同自治区节能减排办、工信委等部门,根据每月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全社会用电量等指标数据,对全区节能减排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趋势变化;每季度根据全区及各市经济、能耗核算结果,对全区及各市能耗总量、结构等进行动态分析。自治区环保厅每月对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数据,及全区减排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变化趋势;每季度根据全区及各市污染物减排核算结果,对全区及各市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动态分析。

  (三)预警调控程序。2010年三季度末未达到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控制线的市必须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办。

  1.工业节能调控。对重点能耗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的措施,对我区170家重点耗能企业实行提前检修、轮流停产的方案(附件1,2),如果三季度末仍达不到节能降耗目标预计完成率,调控方案继续实施至年底,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调控企业名单。

  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调控。根据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以及上半年各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分配各火电企业2010年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附件3)。通过实行动态管理,使全区火电企业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5.86万吨以内。控制非电企业煤耗量和高耗能产品产量,实施重点企业燃煤锅炉(自备电厂)煤耗指标控制(附件4),对钢铁、生铁、粗钢、锌、氧化铝、电解铝、水泥等高能耗产品产量进行控制(附件5),使非电行业二氧化硫全年新增排放量控制在4万吨以内。落实淘汰落后产能(附件6)。

  3.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调控。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附件7)。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实行生产审批(附件8)。落实淘汰落后产能(附件9)。

  (四)调控对象。以下企业和项目作为节能减排预警调控的重点对象。

  1.节能降耗:(1)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虽已列入淘汰计划,但尚未完成淘汰的企业;(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项目竣工未经节能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3)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超过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4)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5)耗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6)自治区统计局等部门通报的半年(年度)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比上年度增加的;(7)耗能总量大、通过调控效果明显的;(8)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

  2.污染减排:(1)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2)脱硫设施不稳定运行的火电企业;(3)高能耗产品重点生产企业;(4)运行不正常、未达到处理负荷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5)末端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季节性生产重点企业。

  (五)调控进度报告。启动预警调控的市,每月10日前要将调控进度情况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办、统计局、工信委和环保厅。异动情况消除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解除预警。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各重点用能企业要从计量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各市要重点加强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的区域以及高耗能行业、企业的监控,确保能耗总量增幅与经济指标增幅相协调。各市要加强对新投产高耗能项目的监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月向自治区节能减排办、统计局、工信委和环保厅报送新投产高耗能项目产量、能耗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三)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发挥各级发展改革、工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的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市和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信贷投放,电力部门要限制电力负荷供应,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实行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

  (四)强化考核制度。各市要及时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工作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形势任务,确保各项数据和指标的及时性、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节能和统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预警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成效。各市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预警调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对企业实施拉闸限电、限产、停产整顿及收回生产许可证等措施。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预警调控指令的,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2010年广西重点高耗能生产企业检修计划表

     2.2010年9月份广西重点高耗能生产企业检修计划表

     3.火力发电企业2010年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指标

     4. 重点企业燃煤锅炉(自备电厂)用煤量指标控制

     5. 高耗能产品生产重点企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指标

     6.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清单(二氧化硫排放类)

     7.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

     8. 季节性生产重点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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