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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废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2010年5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内不完成修改的,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继续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废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决定继续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60件)

  决定修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2件)

 

  决定废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23件) 

 

 

 

主题词:经济管理 法制 规范性文件△ 清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