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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

工作目标实施方案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为确保完成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面临严峻形势

  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是我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是各级政府必须向全区各族人民兑现的庄严承诺。“十一五”前四年,经过各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3.4%,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89.1%;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累计下降8.76%,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72.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累计下降13%,已提前实现“十一五”目标。虽然我区节能减排取得了重大进展,但要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形势相当严峻。节能降耗尤其是工业节能难度加大,受2009年三季度以来连季严重干旱的影响,2010年一季度,我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上升了5.95%;全区14个市中9个市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个别市的升幅还达到两位数。新增高耗能企业121家,新增能耗30.22万吨标准煤。污染减排任务繁重,列入2008至2010年全区计划建设的117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目前仅建成35项,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异常艰巨;2010年一季度火电厂发电量大幅上升,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增加140.7%,减排压力急剧增大。因此,坚决扭转节能减排的严峻局面已刻不容缓。现在距“十一五”末仅有不足8个月,时间紧迫,没有退路。我们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的工作要求上来,以强烈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以“四个非常”的办法,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向中央和全区各族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综合协调,严格执法监督,搞好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力量,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完成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10年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3.7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92.2万吨以内。

  (二)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目标

  节能方面。工业领域,全年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上年的2.235吨标准煤降低到2.123吨标准煤,能耗降低5%,全年完成节能量315万吨标准煤。其中,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4户企业完成节能量24.6万吨标准煤。实施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工业沼气利用、电机节电、能源系统优化和高效照明等126项重点节能工程改造项目。建筑领域,全年实现节能量41万吨标准煤,重点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照明等领域实施128项节能工程。交通领域,实现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6%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2%左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油耗下降5%左右。

  减排方面。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全年计划实施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249项,减排10.60万吨。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01项,减排3.90万吨;工业企业治理工程项目137项,减排6.37万吨;结构调整减排项目11项,减排0.33万吨。二氧化硫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全年计划实施二氧化硫减排项目56项,减排9.37万吨,其中,烟气脱硫等治理工程项目减排6.72万吨,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减排2.65万吨。

  (三)任务分解

  1.各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任务分解。南宁市下降2%、柳州市下降5%、桂林市下降2.5%、梧州市下降1%、北海市下降1.5%、防城港市下降3%、钦州市下降0.5%、贵港市5.5%、玉林市下降3%、百色市下降6%、贺州市下降2%、河池市下降2.5%、来宾市下降0.5%、崇左市下降3.5%。

  2.各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任务。南宁市61家,累计节能12.6万吨标煤;柳州市37家,累计节能20万吨标煤;桂林市43家,累计节能9万吨标煤;梧州市13家,累计节能1.35万吨标煤;北海市8家,累计节能5.3万吨标煤;防城港市10家,累计节能5.7万吨标煤;钦州市21家,累计节能6.4万吨标煤;贵港市29家,累计节能11万吨标煤;玉林市44家,累计节能量6.4万吨标煤;百色市54家,累计节能量16.9万吨标煤;贺州市7家,累计节能量1.16万吨标煤;河池市27家,累计节能6万吨标煤;来宾市28家,累计节能15.3万吨标煤;崇左市34家,累计节能6.4万吨标煤。

  3.各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具体分解为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包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治理工程、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南宁市63项,减排15457吨;柳州市11项,减排4159吨;桂林市15项,减排4199吨;梧州市6项,减排1665吨;北海市6项,减排4653吨;防城港市3项,减排1627吨;钦州市14项,减排5549吨;贵港市16项,减排21590吨;玉林市17项,减排10880吨;百色市19项,减排7779吨;贺州市17项,减排4469吨;河池市14项,减排4029吨;来宾市17项,减排10600吨;崇左市31项,减排9321吨。

  4.各市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具体分解为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南宁市7项,减排4902吨;柳州市4项,减排8596吨;桂林市2项,减排267吨;梧州市1项,减排7吨;北海市1项,减排153吨;贵港市9项,减排6730吨;玉林市15项,减排1436吨;百色市3项,减排10274吨;贺州市7项,减排675吨;河池市3项,减排6114吨;来宾市4项,减排54551吨。

  四、主要工作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1.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完成对市级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环保厅、监察厅、统计局。6月底完成。

  2.发布2009年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厅。6月底完成。

  3.发布2010年上半年全区各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厅。8月底完成。

  4.以国家最新公布的各省区2009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为基数,将我区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国务院。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厅、统计局。5月底完成。

  5.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市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6月底完成。

  6.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市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5月底完成。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2010年全区关停小火电机组36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00万吨、水泥446.4万吨、造纸11.23万吨、18门以下轮窑以及开口窑等落后砖瓦产能40亿块标砖。严防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各市人民政府。9月底前完成。

  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前几年已明令淘汰的小铁合金、小钢铁、小炼焦、小水泥、小造纸、小酒精等,在全区再次开展全面排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各市人民政府。12月底前完成。

  3.将全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市、县和有关企业,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住建厅。5月20日前完成。

  4.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2006-2009年四年淘汰落后产能总量任务的市,严格控制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财政厅。

  5.对全区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对于被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落后产能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建厅、水利厅、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广西电网公司。7月底完成全面核查。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1.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对冶金、有色、建材、造纸、化工、制糖、纺织等“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2.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

  3.对违规在建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广西银监局。

  4.对违规建成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住建厅、水利厅,广西银监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电监办。

  5.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重点节能工程。继续抓好2009年国家支持的18项节能技术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形成节能能力69.76万吨标准煤。跟踪落实已申报的2010年23项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以及节能技术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形成节能能力52.58万吨标准煤。

  主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减排工程。建成全区249项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项目,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10.6万吨,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减排化学需氧量3.9万吨,工业企业治理工程项目减排6.37万吨,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减排化学需氧量0.33万吨。建成全区56项二氧化硫减排计划项目,实现二氧化硫减排9.37万吨。

  主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工信委、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西电网公司。12月底前完成。

  3.把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项目。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各市人民政府。5月底前完成。

  4.增加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各市也要增加财政投入,整合其他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重点安排8500万元支持工业节能技术改造,安排7000万元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安排2000万元支持建筑节能,安排3000万元支持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发展,安排2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整合本级各项专项资金,筹措46000万元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统筹安排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并尽早下达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厅、环保厅。

  5.落实国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研究拟定我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厅、住建厅、质监局。9月底前完成。

  6.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10年全年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项目47项,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14.85万立方米/日;建成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52项,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6583吨/日。按计划要求,2010年6月30日前,全区所有列入计划的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或运行,确保年底前全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

  主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建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12月底前完成。

  7.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尽早下达资金,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各市人民政府。

  8.进一步加大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治污设施、火电脱硫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力度,确保正常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按规范做好监督性监测、监察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1.加强对各市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统计局,广西电网公司。

  2.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市,合理控制能源供应。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统计局,广西电网公司。

  3.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按照能效高低对各企业进行排序,优先保障能效高的企业用电。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广西电网公司。

  4.执行国家颁布的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的22项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研究提出实行惩罚性价格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9月底前完成。

  5.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主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委、物价局。6月底前完成。

  6.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7.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市(镇)要严格控制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大型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等的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除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外,每天23:00前关闭霓虹灯、射灯、轮廓灯等景观照明设施。

  主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

  1.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统计局。12月底完成。

  2.对全区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我区节能任务多作贡献;对未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工业重点耗能企业和今年一季度超耗能企业,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实现节能目标。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12月底前完成。

  3.自治区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工信委,各市人民政府。

  (七)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1.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区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12月底前完成。

  3.加强禁用实心黏土砖监管,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部淘汰实心黏土砖。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12月底前完成。

  4.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

  主要责任单位:各级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

  5.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引导运输企业推行公路甩挂运输。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

  6.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12月底前完成。

  7.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重点防控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8.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应最为强烈的村庄,重点整治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农业厅、住建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市人民政府。

  9.按照国家要求和自治区部署,年内实现全区国Ⅲ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替代部分能源,改善大气环境。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工信委,各市人民政府。

  10.促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率先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开展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作。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11.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地热能,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12月底完成。

  12.加强广西绿色建筑推广工作,争取创建10个以上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12月底完成。

  13.抓好能效测评及标识管理机制建设,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力争到2010年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覆盖率达50%以上。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12月底完成。

  14.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特别是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工作。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环保厅、各市人民政府。

  (八)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

  1.在全区组织推广第三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12月底前完成。

  2.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加大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3.继续做好推广节能灯工作,各市政府所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主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建厅、工信委、机关事务管理局。12月底前完成。

  4.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实施第七批能效标识产品目录。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检局。

  5.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贯彻落实财政性资金采购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激励制度,给予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优先待遇。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九)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1.深化能源价格改革,落实调整天然气价格,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落实脱硫电价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及价格政策。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2.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工信委,广西电网公司。

  3.研究我区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的方案。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工信委,广西电网公司。

  4.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在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研究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

  5.完善墙改基金扶持政策,引导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效果好的省地型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生产非黏土隔热保温新型墙体材料。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

  6.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

  7.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主要责任单位:广西保监局。

  8.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主要责任单位:广西银监局。

  9.对我区化学需氧量排污收费的现状、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根据治理成本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环保厅、财政厅。

  (十)建立完善相关法规

  研究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送审稿)。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严格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监察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厅、物价局。8月底前完成。

  2.对上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部分市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继续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以及基层查处阻力较大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选择典型案件予以查处和曝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监察厅、环保厅。12月底前完成。

  3.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监察厅、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12月底前完成。

  4.继续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节能减排工作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监察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自治区工信委、住建厅、财政厅、银监局。

  5.加大对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督促各市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不能按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问责。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监察厅、住建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6.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商务厅、监察厅、工信委。12月底前完成。

  7.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监察厅、发改委、工信委、司法厅、住建厅、水利厅、工商局、安监局、广西电监办。

  8.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总工会。

  (十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1.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开展好2010年全区节能宣传周活动。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7月底前完成。

  2.组织开展我区世界环境日活动。6月上旬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3.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4.组织开展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共青团区委。

  5.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企业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

  6.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7.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军营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8.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政府机构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9.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科技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10.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科普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协。

  11.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媒体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十三)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

  1.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和信息沟通,6月底前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9月底前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

  2.建立工业节能减排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调控预案,做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统计分析,加强工业用煤、电、油、气需求侧的监督管理。从2010年5月份起,按月上报本地区工业节能减排和完成节能目标的进展情况。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

  (十四)加强对本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检查

  各市各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下半年,自治区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市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检查。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要牢固树立节能减排是实现科学发展重要途径的意识,正确处理转方式、调结构、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坚持在促进经济增长中节能减排,在节能减排中促进经济增长。我区工业相对落后,但不能发展落后工业,不能以破坏资源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决不能做得不偿失、功不抵过、只重眼前、不重长远的事。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可能会对经济增长有暂时的影响,但要看到,通过节能减排,加强技术改造、发展循环经济、培育新增长点,也可直接促进经济增长。更重要的是,通过节能减排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发展资源能源消耗少、污染排放低、质量效益好的“18大”千亿元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尽快把我区工业做大做强做优,才是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路。

  (二)加强组织领导。“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是各级政府必须向人民兑现的庄严承诺。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和推动节能降耗工作;自治区工信委要统筹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环保厅要统筹抓好污染物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统筹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建筑节能工作;自治区统计局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的节能减排工作。

  (三)强化行政问责。“十一五”末,自治区对各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对区直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严格考核,作为对各市和区直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人民政府,及考评为履职“合格”以上的区直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人民政府,及考评为履职“不合格”的区直有关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该处分的要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对考核为未完成任务的重点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资金投入是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前提。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整合现有涉及节能减排的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支持节能减排项目。要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采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资金补贴和节能奖励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投向节能减排领域。按照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节能减排形势分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信委、环保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季度、半年和全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污染物减排等情况的分析、预测和预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相关预案。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分析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推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各市也要建立节能减排预测预警分析制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落实本通知要求采取的行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附件:1.2010年广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任务分解计划表

     2.2010年广西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任务分解表

     3.2010年广西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表

     4.2010年广西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任务分解表

     5.2010年建筑节能重点项目表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

     //feiqing123.com/fjcf/201005/P0201005243457428433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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