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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桂政发〔2010〕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不断增强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

  统计工作是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监测和指导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县乡两级和企事业单位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源头和根基。长期以来,基层统计机构和人员承担了大量的数据采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在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区统计基层基础仍然十分薄弱,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特别是乡镇统计人员偏少,大多数为兼职人员,而且变动频繁,业务素质难以保证;县乡两级统计调查经费短缺,办公场地简陋,统计网络不健全,交通工具和通讯手段落后;统计执法难度较大,虚报、瞒报、拒报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统计领域不断扩大、统计内容不断增加、统计频率不断加快,解决统计基层基础中存在的问题,事关基层统计工作效率,事关源头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从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增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大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力度,努力开创我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基层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在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中,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在行政编制员额内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基层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切实保障基层统计业务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县乡两级统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普查和专项调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统一部署的大型普查所需经费,应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和调查单位数,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重点解决基层统计机构业务经费不足、交通工具和通讯条件落后、办公场地较差等实际问题,逐步使全区基层统计机构的工作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四、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

  加强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把统计信息化纳入本地、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项目。加强自治区、市、县、乡统计机构四级联网建设,下大力抓好乡镇信息网建设,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自治区、市、县、乡四级统计网络互联互通。建立县乡联网报送系统,积极推行大中型企业统计信息网上直报,小型企业网上传输,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通过统计信息化,规范基层统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联网直报,减少中间环节,排除各种干扰,促进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提高。

  五、依法开展统计调查

  县级统计机构的基本任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开展统计调查,完成基层统计信息采集、审核及汇总上报等工作。县级统计机构要认真组织本辖区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是大中型企业和村(居)委会,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或电子统计台账,指导统计调查对象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原始资料审核、上报、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建立县乡两级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人制度和源头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源头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加强统计机构与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防止和纠正统计工作中的错报、漏报现象,坚决依法查处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配合统计调查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切实加强领导,为基层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市、县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关心和支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定期研究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科学分析统计数据,正确使用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要坚决纠正不顾实际盲目攀比的错误倾向,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为基层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统计 基层△ 基础△ 建设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