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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强化职责,坚持公益性方向;保基本、广覆盖,保质量、降药价,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的实惠;改革体制机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改革目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制度进行综合改革,基本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使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公益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及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分别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110号)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和设岗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桂人发〔2009〕75号)执行。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聘任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社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激励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

  科学核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任务,明确功能定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区域进行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两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进行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以药补医”,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服务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经自治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后,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等措施进行必要的补偿。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建立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应在建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奖代补”资金等渠道形成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医保基金中获取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任务,制订方案。各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主要任务的要求,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二)核定编制,设定岗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由编制部门会同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科学核定编制。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

  (三)竞争上岗,全员聘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对在编未聘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四)药品销售,取消加成。国家基本药物实行网上统一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网上集中采购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各市通过招标遴选本区域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级财政要足额列入预算,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六)绩效考核,奖补结合。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实行试点的市、县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实行试点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发改、编制、卫生、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含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区)和城区名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4.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5.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

     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7.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品遴选工作方案(试行)

     8.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指导意见(试行)

  (需查阅者,请登陆://feiqing123.com/fjcf/201004/P020100412340036432560.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 医药 改革 试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