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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军分区(警备区),各市、县人民武装部:

  2009年冬季士兵退役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一)接收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转业士官。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全程退役条件的;直接从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服满第三期的;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8级残疾等级的,或经驻军医院诊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其中,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报考政法院校提前退役”。转业士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为“2010年4月1日”。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从2009年11月底开始,到2010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2010年2月1日开始,至5月30日结束。转业士官档案由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与部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并给各市民政安置部门下达接收安置任务。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广西军区各单位、驻桂各部队要结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深入了解掌握退役士兵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深化我军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做贡献,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正确对待进退去留,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和退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宣传我区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当前国家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正确对待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运送的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按照规定时间均衡离队。要加强退役士兵运送途中的管理,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确保安全。铁道、交通、民航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四、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实行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妥善安置。

  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8级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城镇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选择自谋职业的,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民政安置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

  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区内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按不低于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的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各级民政安置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安置任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经费。

  (二)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各级政府要强化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教育培训、自谋职业等相关经费,确保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排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将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要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组织引导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并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三)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和使用工作。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施农村人才中长期建设规划,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四)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法规政策。

  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申请易地安置,必须由接收地安置主管部门填报《士官易地安置审批表》,逐级报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凡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从民政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转业士官因个人原因在2010年6月30日前未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不予安排工作。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我区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于2010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

                  二○一○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军事 退伍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