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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8〕12 号)、《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财预〔2009〕78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区选择部分县开展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对财政体制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从全国形势看,推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省、市共同加大对县级的支持力度,增强县级政府调控能力,提高公共财政保障水平,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有利于加快财政资金运转速度,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从我区情况看,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为帮助缓解基层财政困难,自治区对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不断改进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特别是2005年改革和完善对下财政体制,增强了自治区调控市县间财力不均衡的能力,加大了对县级财力性转移支付,提高了基层财力水平,调动了市、县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但是,由于经济形势变化和政府职能转换,迫切需要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改革:一是财政部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实行省直接对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我区县域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地方财政收入规模较小,财政供养人员过多,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绝大部分县(市)依靠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才能保证正常运转;三是现行财政管理层级多,信息传递慢,自治区对县的一些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难以及时、全面落实到位;四是大部分地级市本级财力薄弱,对所辖县的辐射带动作用不强;五是我区现行的财政体制已将收入基数、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补助直接核定到县,为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理顺自治区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科学规范,合理有序。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2. 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先选择部分县开展试点工作,待积累经验后,再逐步规范和完善。

  3. 尊重历史,平稳运行。尊重历史及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级政府收支划分、基数划转等问题,保证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4. 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在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的过程中,自治区、市、县财政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自治区财政要加大对县财政的支持力度,帮助县乡财政逐步解决困难;市财政要继续履行对县财政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县财政要加强自我约束,规范管理,努力加快发展。

  5. 激发活力,共同发展。充分调动各方发展的积极性,增强县域发展活力,提高中心城市发展能力,推动市县共同发展。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收支划分。原则上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暂不调整财政收支范围,但对不符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收支范围划分,由自治区予以规范和适当调整。

  (二)财政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自治区财政及国税、地税的收入目标在征求各市意见后,直接分解下达并考核到试点县。市继续承担汇总平衡和协助督促试点县完成考核目标的责任。

  (三)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由自治区直接核定并补助到试点县;专项转移支付,由各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并由自治区财政直接下达试点县。市级财政可继续对试点县给予财力补助。

  (四)财政预决算。试点县统一按照自治区财政要求编报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汇总市本级、所辖县(市、区)预算和决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备案。

  (五)资金往来。建立自治区与试点县之间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自治区财政直接确定各试点县的资金留解比例。

  (六)财政结算。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自治区财政与试点县财政直接办理,市与试点县之间如有结算事项,必须通过自治区财政办理。各试点县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直接向自治区财政申请及承诺偿还,未能按规定偿还的由自治区财政直接对试点县进行扣款。

  四、试点县的确定

  在各市人民政府推荐的基础上,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了14个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具体为:南宁市上林县、柳州市融水县、桂林市龙胜县、梧州市蒙山县、北海市合浦县、防城港市上思县、钦州市浦北县、贵港市平南县、玉林市博白县、百色市田林县、贺州市昭平县、河池市都安县、来宾市象州县、崇左市天等县。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政策的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改革的进展情况,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区直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支持改革试点工作。要按照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要求,认真清理和修订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有关项目安排和专项资金的分配直接明确到试点县。同时,加强对试点县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共同推进财政改革与发展。

  (三)市级财政要继续关心支持试点县财政发展。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原对试点县的各项财力支持不能取消,不得出台涉及县级财政收支范围及财力调整的政策。对中央和自治区已经明确要求市级财政予以配套的专项资金,要按规定配套到位。同时,在改革试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市与县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突击扣还县财政欠市财政的债务。

  (四)各试点县要进一步转变理财思路,加强管理。坚决克服“等、靠、要”等依赖思想,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自求平衡的意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增强财政实力。同时,强化县乡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控制,从2010年起,试点县新增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必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加快“金财工程”建设步伐。加快覆盖自治区、市、县、乡的财政信息网络建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信息传递速度和资金流速,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自治区财政对县级财政的监控、评价能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试点县有关资金调度、收入考核、资金申报、债权债务调整等事项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及配套措施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 体制 改革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