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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9〕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产业转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积极主动地承接产业转移,已成为后发展地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助推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拓宽工业产业领域,提升我区工业总量,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

  2004年以来,我区与东部地区企业签订合作项目6845个,占全区签订项目总数的72%;项目资金3838.85亿元,东部企业实际到位资金1444.94亿元,占全区到位资金总额的73.14%,项目实施率达89.8%。特别是通过“百企入桂”活动引进了一批国内知名龙头企业,对推动我区相关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面临的困难还很多。一是引进区外资金规模小,增长速度慢。引进企业和项目层次不高,龙头企业不多,尚未形成有规模的产业集聚。二是交通物流发展相对滞后。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全区现代物流业刚刚起步,难以满足转移企业对物流服务的需要。三是劳动力整体素质不高。尤其是具有一技之长的产业工人比例偏低,高技能人才严重匮乏。四是产业配套能力不强。我区产业集聚、企业集聚的态势正在形成过程中,尚未形成有规模的块状区和特色产业带,生产性服务业跟不上,难以满足转移企业的配套要求。五是企业经营的综合环境有待优化。我区对进入企业和项目的优惠政策兑现慢,服务意识不强,影响了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范围内的产业分工与合作不断进行调整,国家间、地区间的经济活动和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对产品质量最优化和市场份额最大化的不懈追求,促使产业向经济要素成本低和经济发展环境好的地区转移。我区地处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与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区位优势明显,在中国与东盟、泛北部湾、泛珠三角等国际国内区域合作以及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同时,我区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经济成本较低,后发优势明显。这些为我区承接产业转移带来了机遇,必须抢抓机遇,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我区规划发展的支柱和优势产业相关联的企业为重点,以提升工业产业水平及实力为宗旨,以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为目标,在思想认识、组织领导、投资环境、载体建设、产业规划和项目引进等方面大力加强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各项工作,全力创造承接产业转移的良好氛围和条件,为转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促进区外产业加快向我区转移。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做强做优工业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为方向,围绕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自治区重点发展的千亿元产业,着力承接相关项目;引进发展新兴和高新技术产业,以优化工业结构,扩大工业总量,增强工业实力。

  2. 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坚持市场导向,以企业自愿为主,政府推动为辅,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 坚持发挥优势原则。充分发挥我区区位和民族区域自治优势以及资源、能源、劳动力、土地、产业等优势,促进我区和发达地区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加快区域、产业合作的有效对接,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4.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积极承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生产有保障的项目,大力引进符合清洁生产、低碳排放、排放污染物总量低等要求的项目,确保可持续发展。

  5. 坚持扩大就业原则。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项目,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承接方向及布局

  (一)承接方向

  当前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在我国长三角、珠三角两大经济区域,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同时也要主动承接日韩、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其他地区及东南亚国家需要转移或拓展市场的产业,不断扩大区域合作领域和规模,全方位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二)承接布局

  根据全区产业规划布局、结合地方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综合成本优势,承接发展传统支柱和特色产业,引进培育优势和新兴产业,促进产业集聚。

  贵港、玉林、梧州、贺州市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加紧编制实施“广西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进行科学的产业合作与分工,以一批基础设施完善的园区为载体,加快与东部发达地区的产业、市场对接,率先建成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示范基地。

  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市要在加快培育形成石化、钢铁、林浆纸、电子、能源、海洋、港口及高新技术等产业方面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在大型专业园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转移园区的建设上取得突破。

  柳州、桂林市重点承接机械、汽车及零部件、石化和相关传统产业,加速形成先进制造业基地,建成若干个工程机械、汽车及零部件企业集聚发展的专业园区;大力引进医药、电子信息、食品、有色金属等优势产业,形成数个特色鲜明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百色、河池、来宾市通过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延长产业链,做大做强以铝、锌、铟工业为主的有色金属和锰业加工产业园区,发展以茧丝绸加工为主的产业转移专业园区。

  崇左市以发展糖业和锰工业为主要方向,以建设面向东南亚的保税物流区为载体,培育壮大支柱产业,承接发展外向型加工贸易产业。

  四、工作重点

  (一)把工业园区打造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载体。以管理科学规范、体制机制先进、基础设施完善、产业规划合理、功能定位准确、服务体系健全为目标,规划建设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产业集聚、可协调持续发展的产业转移园区。有发展潜力和条件的县(区)要规划建设工业集中区或产业园,不断拓展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空间。

  鼓励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园区建设开发,推行园区公共服务项目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鼓励各地、各工业园区与发达地区的政府、企业或社会经济组织合作,整体开发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鼓励本地工业发展条件较差的县(区)政府或企业按市场导向和产业规划要求在自治区内异地兴办园区;积极发展共建共享、收益分成的“飞地经济”,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二)打造国际性现代综合交通物流体系。大力引进国家、金融机构和地方资金,允许社会、境外资金参与,以连接区外高等级公路、高速铁路为核心,以完善区内各种等级公路网络、航道、码头、车站和海港空港建设为重点,以海关口岸、物流仓储中心、工业原料配给市场及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加工贸易区的规划建设为突破口,加快推进和完善以北部湾出海通道建设为重点的沿海工业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东接粤、港、澳,西联滇、黔、川,北通湘、鄂、赣,南抵东南亚的国际性和现代化的综合交通物流体系,创造产业转移和发展的大环境。

  (三)优化政务环境。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健全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三项制度并狠抓落实,建设一支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推进政策、政务公开及电子政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审批权限,全面推进项目集中办理和审批工作,实行项目办理“一站式”服务。全面清理行政和事业性收费,严禁向企业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开展对我区政务环境的科学评价及调查工作,准确掌握我区政务环境的实际状况,积极构建承接产业转移良好的政务环境。

  (四)构建投资者创业、生活的良好环境。加快规划建设为园区和企业配套的商住、服务、生活区,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源向园区聚集。建立重点转移企业和项目的联系、跟踪服务制度,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努力营造重商、亲商、助商、护商的良好氛围,积极制定灵活、实际、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产业转移企业员工及家属学习、文化娱乐、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投资者构建投资、生活的良好环境。

  五、政策措施

  (一)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 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工商、质监、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归口管理的相关中介评价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转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等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当地政府可承担部分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等费用。各级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减轻企业和投资者负担。

  2. 保障项目用地。开设土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产业转移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转移项目,优先给予安排用地指标。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产业转移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法及时予以调整。

  3. 调整企业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比照东部发达地区的最低收费标准,在不违反政策的情况下调整我区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收费标准。

  4. 建立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机制。从每年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中,按不少于15%的比例安排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土地出让金全部缴入国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提有关专项资金后,其余资金可通过支出安排用于园区建设。对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按规定办理。

  5. 保障电力供应,提高园区供电可靠性。加强电力运行调度,进一步强化电力需求管理,供电设施建设与园区建设同步,确保项目的建设、生产用电。在符合国家政策和我区电源结构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为产业转移项目争取采用直供或自备电源方式,降低用电成本。

  6. 鼓励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与投资建设廉价房同等的优惠待遇,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对建造用于出售、出租的多层标准厂房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7. 营造良好的通关和转关环境。继续推进“大通关”建设,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加快电子口岸、“无水港”建设步伐,为企业产品进出口提供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积极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实施,建立区域申报平台,推行“选择申报、多点放行、统一平台、区域联动”的模式,方便产业转移企业的产品和设备在区域间快速通关和转关。

  (二)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利用全社会各种资源,鼓励多种投资主体以各种方式参与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以道路、水、电、通讯为主的基础设施,及供能、环保、物流、通关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重点支持发展速度快、承接项目多、发展前景好、产业规划合理、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大的园区建设,迅速提升我区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档次。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企业。属“飞地工业”引进企业的,企业上缴的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3年内由转出方和企业落户地政府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其它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支持产业转移及项目建设的支撑体系,加大对产业转移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鼓励类的产业转移项目银行贷款可以给予财政贴息。对工业园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市和县两级全额返还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在新投产和新扩建企业增加上缴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产业转移项目的扶持。

  (四)拓宽融资渠道。继续推广完善以园区开发建设公司为主体的园区融资模式,允许将政府投入园区的发展建设资金注入园区开发建设公司作为资本金,将园区的国有土地等国有资产注入园区开发建设公司,增强其融资能力,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控股、参股园区开发公司,促进园区融资及开发的多元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产业转移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产业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产业转移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辟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建立健全银企会商制度。培育地区资本市场,为转移项目提供及时周到的融资服务。

  (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借贷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市成立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大力吸收有担保需要的商会、企业、个人注入资本金,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宽广的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企业成立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公司及服务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及借贷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借贷体系。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按担保总额的6‰给予风险补偿。

  (六)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主动向产业转移企业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创新政策,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引导产业转移企业自主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积极指导协助产业转移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资格确认,鼓励和支持产业转移企业申报科技成果和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研究;支持鼓励产业转移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新产品、新技术。

  (七)为转移企业提供人才和用工保障。做好承接产业转移企业需求的各类人才的引进,指导推进全区各级各类人才市场建设。高等院校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培养一大批懂管理会经营的企业管理队伍。鼓励和支持职业技术院校积极拓展符合企业用工需求的专业,通过校企联合和定向培训等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我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满足转移企业用工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为转移企业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八)加强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投融资担保、资产评估、信用评价、人才培训、法律服务、劳动用工、人才引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质检中心,加强公共服务技术检测平台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九)建立激励机制。

  1. 投资奖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项目,政府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转移企业在我区进行二次投资的,企业上缴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3年内以适当方式返还企业。

  2. 引资奖励。对成功引进产业转移项目的公民、社会团体或组织,统一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在产业转移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3. 干部奖惩。对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开拓创新、绩效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条件;对工作推进不力、办事拖拉、作风漂浮、损害投资环境的干部予以问责。对敢于创造性地为投资者解决实际问题、勇于承担风险的领导和干部,要给予保护。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表彰一批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订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及时协商解决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制度,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相应机制,切实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领导。

  切实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政策和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集中宣传、系列宣传、重点宣传、专题宣传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我区的区位、资源、产业、政策、招商引资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优势,以及我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和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进展情况,在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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