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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9〕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而活跃的力量,在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吸纳劳动力就业和推动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进一步加快我区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已占到全区工商业注册总数的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全区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占全区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城乡就业的重要载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从总体上看,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工业规模不大、布局不合理,资本金不足、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下,是导致全区经济整体推进动力不足、就业压力大、群众收入水平低的重要原因。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非公有制工业的发展遇到了诸多困难,大量外向型非公有制企业出口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受现有金融政策的影响,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受国内消费需求不足影响,企业投资增长率下降。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严峻。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国家、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我区非公有制工业要抓住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内需的重大机遇,加快发展壮大。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非公有制工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县域经济发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大力扶持,放手发展、提高素质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引进非公有制大企业,培育壮大现有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努力增加就业、提高居民收入,不断提高非公有制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二)发展目标

  突出重点,壮大规模,优化结构,加快发展。建立起适宜非公有制工业健康成长的发展环境,增强非公有制企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推动非公有制工业快速发展。

  到2012年,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占全区GDP比重的30%左右,从业人员占全区城镇以上单位从业人员的比重达40%以上,非公有制工业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到2015年,实现我区非公有制工业经济总量比2010年翻一番,全区非公有制工业的各项指标跃居西部地区前列,逐步缩小与发达省份的差距。

  到2020年,健全促进非公有制工业发展的运行机制,完善保障非公有制工业的政策环境;非公有制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显著提高,增长质量明显改善;非公有制工业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三、实行公平待遇,放宽市场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和所有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非公有制资本均可以进入。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非限制类项目,可不需要政府审批。开放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道路、站场、港口、垃圾及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以及企业铁路专线、地方铁路支线、辖区内城际铁路线等城市设施,非公有制资本可通过投标取得建设或经营权。

  (二)简化企业登记。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要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企业办理专项许可。凡到我区投资创办生产性、服务性的企业,注册资本均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外,企业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外,对一般性服务行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四、大力优化非公有制工业的发展结构

  (一)鼓励支持发展科技型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企业,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及区域块状经济中选择建设汽车零部件、食品、建材等一批创新专业平台,推动投融资多元合作和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申报科研项目。对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经费资助的项目,企业所在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积极推进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研究实验基地、科技文献资源等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创业项目的推广制度,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所、设备和工具,改善创业孵化服务条件,做到“孵小”和“扶强”并举,扶持不同层次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二)鼓励支持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参与北部湾经济区产业配套。围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和建设,结合自治区七个千亿元主导产业和沿海大型项目,引导非公有制工业企业按产品上下游进行纵向专业化分工,发展产业配套型企业,延伸产业链,培育一批产业集群,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配套水平。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充分利用我区沿海产业优势,重点发展离岸服务、信息技术、港口物流、产品标准检测、工业设计研发、贸易配送、金融服务以及电子电器、汽车及零部件、石化、钢铁等重点行业的外包业务,着力打造产业集中、特色鲜明的服务外包集聚区,促进技术、人力、政策资源的高度集成。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生物技术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对节能降耗减排达标的企业,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支持。

  (三)鼓励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到资源富集地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开发国际原材料、能源等资源类项目,简化非公有资本境外投资核准手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采用国际标准融入跨国公司的供应链,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点,建立国际营销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投资办厂、建立研发机构,协助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并对采用国际标准和申报国外知识产权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企业给予资助。

  (四)鼓励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和大型农(林)产品原料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原料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支持和引导农产品加工非公有制企业向科工贸一体化发展。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发展各类民营经销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鼓励创办农村中小型企业。

  (五)鼓励支持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其分离社会职能,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解缴、权属认定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优先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承接国有企业退出的产业和产品,发展配套生产,延伸产业链,壮大企业实力。非公有制资本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后可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六)鼓励支持实施品牌战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商标、域名和专利,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积极做好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注册、宣传和保护等服务工作,培育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扩大品牌经营规模,注重发挥骨干企业的品牌效应。

  (七)鼓励支持自主创业。鼓励支持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失地农民等自主创业。对各类自主创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扩大创业培训服务范围。

  五、改善非公有制工业的融资环境

  (一)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实施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规范改制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通过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企业改制上市的“绿色通道”,提高企业改制上市效率。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用三年时间初步建立覆盖全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自治区、市、县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区内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补偿。简化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担保程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指导。

  (三)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支持和引导股权投资企业把资金重点投向初创期、成长期的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制定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操作方案,鼓励民间力量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选择部分具有产业发展前景、成长稳定、效益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集合发行中小企业债券试点。

  六、加大对非公有制工业的扶持力度

  (一)财政资金支持。从2009年起,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损账补偿和奖励,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投资项目建设等。

  (二)税收优惠支持。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1.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成本的150%摊销。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鼓励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201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 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由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报国家批准,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促进就业支持。为增强民生保障力度,从2010年起,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筹措社会就业促进资金不少于5亿元,并逐年增加,重点用于对失业城镇居民和失地农民实行免费培训;通过地方担保、贴息,鼓励和支持银行向就业密集型企业提供贷款,促进其扩大就业的吸纳规模;建立农村创业抵押信贷新机制,提高贷款额度,支持农民创办中小型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减轻城乡个体工商户负担。

  (四)建设用地支持。对进入我区各类园区投资工业、种养业、矿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城乡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以及建设非盈利性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公益性机构,可按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以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创办农村中小企业、与企业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营林基地和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七、不断优化非公有制工业的发展环境

  (一)优化政务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加大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行“阳光”审批。公安、外事等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出国指导、办理证照等服务。继续清理对各类企业收费、检查等事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自治区不再设立新的面向企业和经营者的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目录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举报。

  (二)优化市场环境。完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城管等市场执法行为准则,规范行政行为。自治区投资投诉中心,要认真受理侵害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投诉案件。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三)优化人才环境。把非公有制工业对人才的需求纳入全区人才总体规划,不断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非公有制企业可自主引进聘用各类人才,属于高层次人才的,享受自治区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建立完善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服务中心,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

  (四)优化服务环境。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以广西中小企业信息网为核心,以市、县分网(站)为支撑,以非公有制企业自建网站为基础,以社会知名网站和重要行业网站为补充,形成纵向和横向互动互联的中小企业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开展电子政务和商务服务,发布法规政策信息、市场供求信息、各行业前沿技术和最新科研成果、投资融资项目和产权交易与合作等各类网上项目服务。

  (五)优化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工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工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工业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六)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与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指导,按照规范化、市场化的原则,把行业协会(商会)从行政主管部门独立出来。各类经济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服务立会、服务兴会”,引导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服务、沟通、监督职能,赋予行业协会(商会)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制订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资质审查等职能。

  八、加强推进非公有制工业发展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及其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和发展党员工作,帮助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群众工作和维权活动。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非公有制工业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安排工作。把非公有制工业的优秀人物列入各级政府表彰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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