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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钨锡稀土等重要矿产品实行运输许可制度的通告(桂政发〔2009〕49号)

  为加强对钨、锡、稀土等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钨、锡、稀土等重要矿产品实行运输许可制度。运输许可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0号)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地矿 资源 运输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