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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9〕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管理活动,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形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执法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迫切。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大局,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对于避免和减少因行政执法不到位和失当引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经济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食品、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路交通、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各项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防止因执法不力、执法缺位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遏制,防止因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查处发生损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二、严格坚持教育、引导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防止把执法简单化为“执罚”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树立执法也是服务的理念,在服务中实施执法,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要防止把执法简单化为“执罚”,在查处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时要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惩戒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惩戒的同时要积极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认真查找违法的原因,提出防止再次违法的改进措施和办法;行政管理相对人属于企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以《行政执法建议书》的方式提出防止再次违法的改进措施和办法。

  三、正确适用行政执法措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措施,避免采用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更大的措施。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外,证照齐全、平时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对其正常经营账户、资金、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不适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适用罚款的原则上按最低标准执行。个体商贩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秩序的,原则上不采用扣押、没收其财物的行政强制、处罚措施。

  四、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和解机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在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能调则调,能和则和,当罚则罚,罚和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处理行政执法案件,防止、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认真听取其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认真复核,合理合法的应予采纳。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的处理结论可选择作出的,应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沟通、协商,选择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最为认同和接受的处理结论。

  五、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市、县人民政府对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项目要进行通盘考虑、综合协调,可不检查的不检查,能够合并的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联合实施,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检查主要由市、县行政机关实施;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有统一部署、要求的外,在确保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包括联合实施、合并进行的检查),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实施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六、禁止行政执法机关下达罚没指标,严格执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没收入。行政机关不得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本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八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切实做到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认真检查行政执法方式方法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整改,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公信力、亲和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行为举止端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既要防止因执法不规范、不严格放纵、袒护违法行为,又要避免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引发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立情绪和不稳定因素,努力实现最佳的执法效果。

  八、围绕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以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层级,规范审批条件,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审批内部环节、流程,集中机关内部审批职能,缩短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凡是涉及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实行联合办理制度,尽快审批核准。要尽快研究拟订项目建设、外商投资等领域的并联审批办法,推进行政审批统一办理制度及时在全区实施。

  九、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群众负担

  除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扩大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对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或者转为经营(公益)服务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企业、群众因生产经营困难、生活困难无法足额缴费的,收费单位要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

  十、强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执法违法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改进行政执法既是当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改进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经济管理 行政执法△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