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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9〕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各设区的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目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三、时间要求

  2009年6月30日前,各市做好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2009年9月30日前,各市全面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务审计。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协助市审计局做出审计结论。

  (三)移交衔接。各市应当明确移交项目,规范移交程序,办好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

  五、管理职责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 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 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 负责审批和发放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 编制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 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6.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 办理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 负责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 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 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 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调整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改由市级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县工伤保险收入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15日前转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在一定期限内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解。

  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解自治区级储备金(储备金的使用管理和调剂办法另行制定)。当统筹地区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先行垫付,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再从自治区级储备金中予以调剂拨付。

  (二)基金征缴

  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

  (三)工伤认定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原则上统一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四)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可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五)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确定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桂劳社发〔2007〕280号)的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对其监督管理。

  (六)基金监管

  市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七)信息化工作

  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全区“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市、县(市、区)经办机构对接应用网络,市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七、组织领导

  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对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和补充。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队伍建设,工伤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扶持,配备适应工伤保险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和组织保障。

  根据各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推进的情况,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将适时组织人员赴各市督查,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如期实施。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实施意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