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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区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力措施,想方设法扩大就业

  (一)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努力保就业保稳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结合广西实际,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实施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特别是在支柱产业布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时,优先考虑扩大就业。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二)努力实现自治区确定的投资目标,以建设项目带动扩大就业。根据自治区确定的投入规模和目标,在安排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考虑。在各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满足项目建设中和投产运营后的用工需求。在实施公共基础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农村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返乡农民工参与修建小型农田水利、村屯道路、植树造林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量给予农民工一定的补贴。

  (三)科学制定产业政策和规划产业布局,不断扩大就业空间。大力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和支柱产业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吸引东部产业转移落户广西,带动我区产业结构升级。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产业结构体系,迅速扩大就业空间,适应各劳动群体的求职就业。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五)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结合实际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吸纳各类劳动群体就业。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六)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的劳务合作,拓宽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区域;重点发挥“泛珠”合作机制作用,引导以返乡农民工为重点的农村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加大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的力度,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和规模种养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进一步解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问题。

  二、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稳定就业岗位

  (七)为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7号),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社会保险费率,适当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降低医疗保险的参保门槛,各统筹地区制定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做到不减员或者少减员。

  (八)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继续深化我区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大,通过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尽可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继续做好已批准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稳妥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九)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强与区外劳务输入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用人单位要加强监管,防范和严肃查处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障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充分发挥已经在建筑、水利、交通、电力和铁路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用,积极快速地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避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活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实施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劳动者创业就业

  (十)鼓励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要求,出台我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认真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到2009年底。

  (十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采取有效手段,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应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

  (十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凡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优化公共就业服务,突出解决重点人群就业问题

  (十四)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延长其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的时间。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通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增加见习机会。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五)开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活动。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通过开展就业援助服务系列活动,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0号),落实援助措施,帮助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稳定就业。

  (十六)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要求,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稳定在职农民工就业岗位。继续深入开展与东部发达省市之间的劳务协作,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及其他专项招聘活动,主动引导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返乡农民工向区外转移就业。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设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程,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鼓励用工单位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大力加强创业就业培训,支持其参与家园建设,积极帮助他们实现创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自治区的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加强部门合作与协作,落实资金和政策,大力开展水库移民、被征地农民、农村青年、农村党员等返乡农民工重点对象的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十七)积极帮助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落实复员转业军人安置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积极鼓励其自主创业。

  (十八)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新三化”的要求,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城市与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对接,为加入全国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平台创造条件。在强化自治区、市、县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设的基础上,以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为重点,将就业服务功能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推进全区公共就业服务大平台的建立,为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打好基础。

  五、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

  (十九)综合利用各种培训资金,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培训意愿,科学制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采取政府投入、企业出资和利用各种培训资金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培训资金问题。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47号),指导各类企业按规定提取职工技能培训经费,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就业的积极作用,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节余,帮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组织参加失业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合理调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把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城乡新生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返乡农民工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纳入到培训计划,分类组织实施各类培训;充分发挥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和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的积极作用,组织返乡农民工开展劳动预备制、创业、职业技能(含学历职业教育)、农业实用科技等各种培训,提高其实现重新就业的能力。

  (二十)创新培训方式,加快技能人才培训。结合经济结构调整战略、产业布局调整规划、用人单位的需求和劳动者个人意愿等情况,科学引导和有计划地组织劳动者参加各种培训,通过提升人力资源质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支撑产业发展。通过创新培训方式,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新建项目实施和企业发展、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人才,突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对人才的现实需求和人才储备。采取引导劳动者进入职业院校培训和送技术上门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人才、农业种养技术人才的培养。

  (二十一)充分整合培训资源,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培训效果。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根据企业、劳动者的需求,调整和设置课程,充实培训内容,开展多层次、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适当提高各种培训补贴标准,确保培训时间、内容、质量落实。充分挖掘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培训潜力,采取扩大招生的措施,引导年青劳动者参加学历教育,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学杂费补助。

  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二)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落实目标责任制度。要落实就业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的规定,并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有所提高。认真做好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就业变化,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及时应对解决就业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针对返乡农民工数量大,转移就业变化快的特点,建立返乡农民工监测制度,设立不同类型的固定监测点,对返乡农民工就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二十三)实行统一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进展。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针对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采取部门联合行动的形式,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专项行动,解决就业方面突出的问题。支持和动员社会团体开办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二十四)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劳动者就业。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和就业形势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劳动者学习掌握法规政策,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增强就业信心,努力适应就业市场要求,通过政府引导和自身努力实现就业。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09〕4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确保本地区就业形势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就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