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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9〕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民政工作是为民之政,是和谐之基,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做好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区民政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民政工作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重要,迫切需要通过加强民政工作调节社会利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和谐。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促进我区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坚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完善设施,优化管理,提升服务,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整体水平,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全面实施我区民政事业2009-2020年中期发展计划,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完善,城市社区工作水平全面提高,城乡社区建设稳步推进,拥军优抚安置保障扎实有力,社会福利事业多元化发展新格局形成,民间组织发展规范有序,专项社会事务管理规范透明,民政基础服务设施明显改善,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城乡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战略部署,努力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

  (三)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全面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特困救助、临时救济、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逐步形成协调、合理、规范的社会救助保障机制。要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差额补助水平,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施保,强化动态管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形成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要依法落实五保财政供养经费,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加强五保村、敬老院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长效机制。要做好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体,以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加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要加强与教育、住房、司法等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提高社会救助资源利用效能,让困难群体得到更多的实惠和帮助。

  (四)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努力提高灾害救助水平。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救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体系和灾民救助款物规范化管理制度,切实做到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各项救助措施落实到位,救灾工作“不漏一村、不漏一屯、不漏一户、不漏一人”。要认真抓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努力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五)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满足人民群众福利服务需求。要建立健全以老年福利服务为主体,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机构福利服务、公共福利服务和公益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福利体系。老年人社会福利要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为着力点,强化政府保障无依无靠孤寡老人的责任,实施“爱心护理工程”,积极推进老年服务社会化进程,不断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推行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管理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社会福利要与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相衔接,完善福利企业减免税收等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和分散按比例就业。儿童社会福利要建立健全贫困家庭儿童救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养育、教育、医疗、康复、住房、就业等各项政策。

  (六)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夯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础。要健全和完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完善农村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规范村(居)民代表推选程序,全面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扎实推进城镇和农村社区建设。要认真实施城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切实解决城乡社区有地方办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等问题。要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有偿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改进社区服务方式,提高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七)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不断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民间组织政策。要重点培育扶持与我区优势行业、支柱产业相关,与东盟自由贸易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优先扶持发展公益慈善类、基层服务类和社区民间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民间组织的管理力度,健全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建立绩效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查处力度。积极引导民间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八)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增进军政军民团结。要进一步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政策,完善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保障机制,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积极推进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健全与重点安置、推进就业、自谋职业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制。深入开展群众性拥军活动,形成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为载体,军民共建点为依托,多种活动形式并举,全民参与双拥工作的新格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九)发展慈善公益事业,逐步健全社会扶助体系。要认真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鼓励城乡各类慈善组织发展。要积极探索形成筹款和服务分离的慈善机构运作模式,提高慈善机构专业化程度。建立覆盖各领域的慈善捐赠数据统计、公布制度,健全社会捐赠站(点)网络,合理规划兴办“慈善超市”,广泛开展经常性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互助活动,形成政府支持、社会举办、公众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十)加强区划地名、婚姻登记和殡葬改革等工作,提高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的意识,稳妥调整行政区划,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现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以规范管理为着力点,不断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强化执法、规范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殡葬执法,推动殡仪服务市场化,提高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民政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将民政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要切实加强民政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民政工作负总责,要经常听取民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事关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切实把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为民政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十二)完善民政工作协调机制。要积极整合有效的社会资源,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城乡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管理、双拥工作、慈善事业、老龄工作等社会建设和管理领域,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切实提高民政行政效能。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协调,寻求理解,密切合作,不断提高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切实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支持民政事业发展,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十三)健全民政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大民政事业经费投入力度,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集民政事业发展经费的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要求,着力保障民生,将民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合理安排民政部门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位。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民政事业发展领域,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筹措更多的资金。要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和发放的管理与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十四)探索民政事业社会参与机制。在民政社会服务领域,要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向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购买服务。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岗位设置、职业水平评价等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培育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要大力倡导社会互助理念,完善激励机制,加强义工队伍建设,规范志愿者活动。

  (十五)充实基层民政干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乡(镇)和社区社会管理与服务综合机构,配备的工作人员要适应民政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的需要。各乡(镇)要配3名民政工作人员;人口较多,民政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可适当增加民政工作人员。所需人员从乡(镇)财政所等站、所调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民政 管理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