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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环保局、法制办《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规定如下: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模标准的界定

  (一)交通基础设施

  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50公里(含5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项目和一类公路运输客货运站场项目;

  2. 沿海港口1万吨级以上泊位、航道建设项目。内河500吨级以上航道及1000吨级以上泊位;

  3. 内河航运枢纽;

  4. 干线铁路、支线铁路和重大站场项目(不含铁路专线);

  5.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二)能源基础设施

  1.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站;

  2.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火电厂;

  3.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

  4.天然气输气管道及配套工程;

  5.成品油输油管道及配套工程;

  6.核电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

  1. 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水厂;

  2. 日处理2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

  3. 日处理100吨以上垃圾处理厂;

  4. 日供气8万立方米以上燃气供气厂;

  5. 四车道以上和长20公里以上的环城公路;

  6. 长度300米及以上跨越江河、海湾的桥梁;

  7. 国家重点防洪城市及自治区重点防洪市县海河堤防建设;

  8. 城市轨道交通。

  (四)农业基础设施

  1. 新建大中型水库;

  2. 新建大型灌区及大型泵站;

  3. 大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五)社会事业基础设施

  1.卫生:500张(含500张)以上病床医院;

  2. 教育:新建高等学校、大学新校区建设、职校集中办学区项目;

  3. 文体、民政: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公共文体及民政设施;

  4. 旅游:自治区及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支持措施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保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审查报批,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指标。

  (二)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审批权限内的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修改方案和项目用地材料一并报批。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审核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申请,优先保障征占用林地定额指标。

  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支持措施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占用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征用或收回,并依法给予补偿;属于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经中介机构评估,并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补偿。

  (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验收合格的可不征收耕地开垦费。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水田每亩8500元、旱地每亩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征地管理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10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的70%收取。不收取不可预见费。

  (五)征地劳务费不分耕地和非耕地,统一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四、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责任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核实及相关前期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及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协调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和报批工作;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做好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报批工作。

  (三)项目业主责任

  项目业主行使国家规定项目建设法人相应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与地方政府、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征地拆迁等现场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达到本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不分投资主体、投资性质和资金来源渠道,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环保局

                   自治区法制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征地 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