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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刘发龙等五位同志广西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决定(桂政发〔2008〕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各地人民群众在参与建设平安广西、维护社会稳定中,涌现了一批不畏强暴、挺身而出、奋不顾身、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殊死搏斗的见义勇为英雄人物。他们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面对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临危不惧,义无反顾,挺身而出,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可歌可泣、充满正义的壮丽篇章。他们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者和发扬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是中华民族的骄傲和自豪,是全体公民学习的榜样。为弘扬社会正气,进一步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追授刘发龙、韦光前、何素美等3位同志“广西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给予每人5万元奖金;授予唐林、庞绍忠等2位同志“广西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给予每人5万元奖金。

  希望全区广大人民群众以见义勇为英雄为榜样,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气,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社会治安,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平安广西,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人事 表彰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