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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唐元等同志的决定(桂政发〔2008〕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9月6~17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十三届残奥会上,我区残疾人运动员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在游泳、乒乓球两个项目的比赛中,取得了2枚金牌、2枚银牌、2枚铜牌、1个第六名的辉煌成绩,运动员张小玲还获得国际乒联颁发的“特别奖”,为国家、为广西赢得了荣誉。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授予运动员唐元“自治区劳动模范”称号。

  二、给运动员张小玲记一等功1次。

  三、授予中国残奥代表团随团教练员钟文“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运动员、教练员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立新功。希望全区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体育工作者,各行各业的广大干部群众学习他们百折不挠、勇攀高峰的精神,立足本职,争创佳绩,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作出新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体育  运动员  教练员  表彰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