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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投资力度,加强重大项目建设,保持合理投资规模的要求,抓住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中央扩大投资的重大机遇,争取更多的中央投资支持,加快我区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基本原则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土地、林地、环保、规划、建设、水土保持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审批等工作。各部门要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办的方法,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二、下放审批核准权限

  (一)将原属于自治区审批的申请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易地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沼气建设、退耕还林工程、农村小水电工程、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电影放映、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西部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两所一庭”建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西部廉租房建设等项目的项目审批权限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项目、建设地点跨设区的市的项目(含跨设区的市河流利用开发项目)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项目外,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属企业投资项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项目城市规划、用地、林地、环评、水保等审批手续,除国家明文规定必须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外,其它全部下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相关部门审批。

  (四)授权后,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审批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操作规范,明确项目审批的申报条件、审批标准以及项目审批监管措施等,确保项目审批质量。

  三、继续实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核准

  从2008年11月起,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牵头),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建设、规划、水利等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参加的项目联合审批核准工作组,实行集中办公,并行办理。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可研、设计审批和项目核准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规划调整、预审和用地审批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审批等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等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规划选址、开工许可等审批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工作。

  四、进一步改进项目咨询评估审查工作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咨询机构,要按照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要求,建立和实行项目评估咨询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项目评估咨询机构要制定评估审查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并张贴于本单位显著位置。在评估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设置与项目评估审查无关的环节,提出与项目评估审查无关的条件。

  (三)项目评估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后,需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开展评估审查工作。需要项目业主补充材料和编制单位修改的,要一次性告知。在评估审查过程中,原则上只能要求编制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修改一次。

  (四)评估咨询机构对编制内容和深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附件齐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在正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任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所需时间不计在规定的期限内。

  五、加强指导和规范服务

  (一)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要做好全程指导服务,将办理行政审批所需的申报材料的种类、数量及具体要求以及审批程序、时限等进行公示,帮助督促项目业主尽快完成报批材料和申报工作。相关审批部门不仅要在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也要指导、协助项目业主尽快完成报批材料和申报工作,尽可能压缩项目审批申报前的工作时间。

  (二)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申请,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三)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同意的项目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受理审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委托咨询评估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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