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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的通知(桂政发〔2008〕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要求,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学杂费的实施内容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普通生杂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资金筹措办法

  (一)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外,地方承担部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即由自治区与市按6:4比例分担。今后,自治区测算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将城市免除学杂费所需经费按标准列入当地标准支出进行测算。免费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各市承担。

  (二)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由所在地政府垫付,自治区财政在年底前一并追加各市。

  三、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市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二)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当地制定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公用经费。

  (三)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合理调配现有的教育资源,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校长和教师配备上予以支持,保证学校的基本需要。

  (四)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市,自治区将根据中央奖励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市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同时,尽快制定和出台本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政策。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把这项政策贯彻落实好。

  (二)落实资金,加强管理。

  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合理确定市本级财政和城区财政之间的分担责任,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规定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各市已经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用于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

  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各中小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开支需要。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确保经费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

  各市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的管理办法,从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受助学生认定、资金发放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并按照受助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各市要根据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人数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数量,安排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并组织采购,免费发放。

  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和接受委托学生的数量,核定补助经费。

  (三)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各市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向学生和家长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免除学杂费收费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管理由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另行规定。

  (四)统筹兼顾,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

  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免除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时要做到公开、透明。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均衡配置教育资源,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要根据本地城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统筹力度,逐步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二)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要坚持公共配置优先满足义务教育需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严禁学校通过举债方式建设。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学标准,禁止建设豪华学校;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防止学生向少数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过度集中,促进教育公平。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三)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各市在认真组织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要加强信息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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