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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 年第2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 年第3 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 用 地 区

小时

一类

670

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580

4.5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520

4

各县级市

四类

460

3.5

各县、自治县

 

主题词:劳动 工资 调整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