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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对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确保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我区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拓宽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统筹我区城乡经济发展、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县域经济水平、提高综合实力、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根据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研究解决普查的重大事项,确保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责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编办、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地税局、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等部门组成(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2008年3月底前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和实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要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提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确保经济普查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经济普查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要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结合普查的工作量和普查员的数量,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特别要确保“两员”补助经费的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解决好普查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必备条件,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依法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普查工作程序,加强对普查原始数据的审核,认真把好数据质量关,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要对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普查各个阶段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科学组织实施,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在遵循国家普查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切实制定科学的普查方案、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可行的工作预案。同时,还要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特点,认真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为正式全面开展普查登记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精心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把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干部选调到普查工作第一线,并认真抓好普查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统计  经济普查△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