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彩网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桂政发〔200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印发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初步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对统筹城乡发展、逐步消除贫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但是,与国务院的要求相比,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还存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偏低、部分农村贫困群众没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坚持“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工作目标。从2008年1月起,用1年时间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区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标准有别;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和确定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及燃料等费用确定,既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又要与其他社会救助等生活性补助政策相衔接,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素质低下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三、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讲究实效。

  (一)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4个环节。

  1。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2。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居)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复核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评议或公示后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其《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3。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其《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

  在审核申请人基本情况时,要实事求是,认真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从桂政办发〔200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的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其《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实行分类施保。要充分发挥有限的保障资金的作用,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根据保障对象贫困程度、致贫原因、劳动力状况等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要给予重点保障,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补助;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残傻、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在确定补助标准时,要给予重点照顾,适当倾斜;对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要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其基本生活;对纳入保障范围的计划生育户,要在原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增加10%的补助金。

  (三)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保障对象的生活状况,根据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抓好制度衔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针对没有劳动力或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常年生活贫困的家庭,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针对有劳动力、能够通过劳动增加收入乃至致富的家庭。在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扶贫开发,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充分依靠自身能力脱贫致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现行的优待抚恤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在扶助对象和保障功能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区别,不能相互替代,因此,除传统的农村特困对象定期定量救济外,其他各项政策措施都要保持不变。对享受多重社会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原则上可以选择政策待遇较高一种;对享受一种政策保障待遇后,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仍然达不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建立稳定可靠的保障资金筹措和管理机制

  (一)建立稳定可靠、合理负担的资金来源机制。按照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应按不低于自治区下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50%配套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保障每人全年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自治区当年确定的补助数额。

  (二)建立科学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机制。按照公平、公正、透明以及考核激励、“以奖代补”的原则,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主要因素为当地农村贫困人口数、农村特困户数、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到位率和实际保障人数等)进行测算和分配,并根据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自治区将对各地上年度资金筹集、保障人数、补助水平以及制度建设、规范操作、资金管理、社会化发放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在每年分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安排部分资金,对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资金落实、工作效果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机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金融网点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切实加强基层支撑能力建设。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力量仍然十分薄弱,配备人员少,已不适应当前基层民政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改革,适当调剂人员充实基层民政工作,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有足够的力量。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安排资金,支持各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配足配好计算机终端设备,2008年6月30日前,实现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计算机联网。同时,自治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使计算机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质量。

  (三)狠抓各项责任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方针,认真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并定期和不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并就全局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当好参谋;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外出务工,帮助其提高收入;扶贫部门要充分调动和利用各方面资源,组织好结对扶持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开发小型生产自救项目,帮助困难群众脱贫致富;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救助政策,确保困难家庭子女不因贫困失学;卫生部门要制定特殊优惠政策,督促医疗服务机构抓好落实,努力减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医疗负担;人事、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各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民政 农村 社会保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