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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7〕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 年第2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 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小时

一类

580

4.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500

4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

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450

3.5

各县级市

四类

400

3

各县、自治县

主题词:劳动 工资 调整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