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7〕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 年第2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 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用地区 | |
月 |
小时 | ||
一类 |
580 |
4.5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
二类 |
500 |
4 |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 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三类 |
450 |
3.5 |
各县级市 |
四类 |
400 |
3 |
各县、自治县 |
主题词:劳动 工资 调整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