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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7〕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繁荣发展广西社会科学,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奖励1次。

  第三条  评选奖励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注重质量。

  第四条  评选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领导,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联)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以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  评选范围:
  (一)在当届评选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通过专家组鉴定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应用课题研究成果;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并在当届评选规定时间内通过专家组鉴定结项的课题研究成果;被地级市或自治区党政部门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二)自治区内作者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作者合作的作品,自治区内作者应为主编,或自治区内作者完成篇幅占总篇幅的50%以上;自治区内作者是第一署名的,其完成的篇幅比例可放宽到30%。

  第七条  申报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第八条  每届评选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简称自治区社科评委会)。自治区社科评委会成员主要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对评审的学科研究及应用情况熟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自治区社科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自治区社科联提出,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社科评委会负责评议参加评选的成果,评选出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为体现评选的公正性,自治区社科评委会成员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的成果不参加评选。

  第九条  自治区社科评委会下设社科评奖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科联)和若干学科评选组。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负责制定评选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以及负责管理自治区社科评委会的日常工作。若干学科评选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相关学科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提出获奖成果及等级建议,提交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审定。

  第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著作、论文、研究(调研)报告三大类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的标准是:
  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对某一学科有重大建树或填补某一学科的空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
  二等奖:选题有较大意义,对某一学科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具有较为重要的学术价值,并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在自治区内有较大影响,或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
  三等奖:选题较有意义,在某一学科内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或对某个理论问题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有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分通讯评选和自治区社科评委会成员评选、集中评选两步进行。先由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以通讯方式对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同时自治区社科评委会成员分别评选,提出评选意见;然后由自治区社科评委会集中评选,通过预选和无记名投票,决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通讯评选专家学者的社科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评选,但本人不得对其参加评选的成果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成果应坚持标准。如申报的成果均达不到评选标准的,则该奖项为空缺。评选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适当倾斜,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奖比例不低于获奖成果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报办法:
  (一)自治区社科联所属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
  (二)各市申报者向所在市社科联申报;高校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向高校社科联申报;
  (三)高校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属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的,亦可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
  (四)未成立社科联的市的作者向所在市的市委宣传部申报;柳铁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柳铁党委宣传部申报;
  (五)自治区直属机关未参加学会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确认盖章后,直接向自治区社科评奖办申报。
  各有关单位接到申报成果后,应按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工作,确认合格后送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
  (三)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评委会评选出获奖成果后,由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如有异议,报自治区社科评委会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经自治区社科评委会评选出的获奖成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作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金和评奖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自治区社科评委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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