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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7〕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7〕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建设日新月异,城乡面貌显著变化。但是,城乡规划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城乡规划体系不健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相对滞后;对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经费投入不足,基层管理机构不健全;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等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调控和促进作用,完善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城乡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一)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综合调控作用。城乡规划是城乡发展和建设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城乡规划工作,能够促进各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城乡地域与空间、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发展。在城乡建设中,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作用,有利于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科学选址,有效地节约土地,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提高城镇化水平,还有助于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打造具有鲜明个性和特色的城乡形象,确保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顺利实现“十一五”时期工业化、城镇化目标。

  (二)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要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凡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更改。对任意更改城乡规划或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快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一)突出抓好城镇群和城镇带规划的编制。尽快编制完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群和右江走廊城镇带规划,抓紧开展桂中城镇群、桂北城镇群、桂东南城镇群及其他城镇带的规划编制工作。要按照统筹发展的原则,优化城镇群(带)布局,着力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城镇的功能定位、发展规模,构建区域合理的城镇发展空间网络体系。各城镇群和城镇带要抓住重点,突出特色,强化城乡规划对区域发展的调控作用,突破行政区划的束缚,按照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综合协调解决有关大型基础设施布局、区域环境整治、资源整合配置、产业共生发展等重大问题,推动基础设施在区域范围的共建,实现资源共享、相互连动、共同发展。

  (二)抓紧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工作。要做好南宁、柳州和桂林三个中心城市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结合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要适时依法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和修编。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要对原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着眼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趋势,从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容量等涉及城市长远发展的保障条件出发,组织空间发展、城市定位等重大战略研究。总体规划必须明确“蓝线”(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管治空间。

  (三)加强城市新区、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管理。各类城市新区(含现有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要按照依托城镇、科学规划、产业集聚、辐射带动的要求,合理布局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要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特别是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把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为发展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外资的集中区、体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

  (四)切实做好近期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确立近期城镇建设和住房建设的工作重点和任务。要积极探索建立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度,从体制上解决城市规划实施难的问题。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相衔接,由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实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的具体办法,真正实现由规划到计划、由战略到实施的转变。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住房项目建设比例、规模和布局,重点规划和发展满足当地居民需求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重点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突出抓好城市重点建设地段、重点保护地区、重要地段和城乡结合部的详细规划,细化城市各个片区的用地布局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置,强化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建筑风格保护,对拟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环境建设、基础设施配套、传统风貌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

  (五)加强村镇规划的编制和研究,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编制的技术体系研究,制定科学的符合我区实际的村镇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根据城镇化进程,适度推进乡镇、村庄整合,科学确定乡镇、村庄布点,合理布局生产力,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的原则,依据农村和农业的现状条件和发展潜力,在尊重农民意愿和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农村公共和公用设施用地及建设,促进村庄集约发展。

  (六)精心塑造城镇风貌,突出城镇景观特色。要树立精品意识,强化城镇特色的研究,提炼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建筑风格和自然山水特点,塑造各具特色的城市形象。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抓紧编制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界线,明确保护规则。加强“城中村”改造研究,科学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加强对小开间、大进深的私人住宅(俗称“竹筒房”)的改造;在建制镇以上城镇全面停止审批“竹筒房”形式的宅基地。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要与自然地理环境有机融合,突出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乡土特色,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和建筑。

  (七)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抓紧完善桂林漓江、桂平西山、花山三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加快推进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要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三、加强城乡规划调整和审查管理

  (一)切实转变规划编制方式。组织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城镇总体规划审查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未经认定,擅自组织修编城镇总体规划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城市规划编制方式,充分依托本地规划编制力量,重要项目适当引入先进地区的具相应资质的高水平的编制机构。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划公示制度,充分吸纳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对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规划审查协调机制,严把规划审查关。要重点审查规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重大战略部署;规划内容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衔接一致。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订规划纲要,并严格组织审查。各层次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组织审查和报审。城镇总体规划审批前,其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自治区建设厅商有关部门核定。自治区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经委组织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四、落实城乡规划管理保障机制

  (一)切实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建设、规划编制、管理资金、引进和培育专业人才、强化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要给予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城乡规划,尤其是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跨地域重要城镇群(带)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以及全区规划动态监测管理的支持力度。市、县应将规划专项经费列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县、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健全各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适当充实和加强市、县规划建设管理力量,注重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特别是分管城市建设的领导要强化规划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组织好规划编制,切实监督规划的实施。

  五、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统一协调。健全自治区城市规划厅际联席会议审查制度,统一协调全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进行前置审议。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服务。各地级市也要相应完善城乡规划协调机构,统一指导、协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各市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城市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要重点督察城乡规划审批权限、城乡规划管理程序、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古建筑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群众关心的城市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特别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察力度。要按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参与当地规划审查,监督规划实施,并及时将督察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规划督察员工作规则由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办公室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人民政府应比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向本区域内的县(市、区)派驻规划督察员,并明确相关要求。

  (三)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各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和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认真组织实施。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