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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桂政发〔2007〕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桂政发〔2007〕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分配秩序,不断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稳步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9月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协调推进”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物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检查,并督促指导市、县级的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检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2006年全年和2007年1-6月份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和管理情况,以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权益、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及其他收入。各级政府应结合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要求,选择部分部门和单位对其所有收支进行检查。对重要问题将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或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收入方面。各项收入特别是行政单位培训中心、招待所等经营收入以及单位出租、出借、出让等经营性资产或兴办经济实体的数量、规模、结构、员工、负债和收入是否全面、真实核算和反映;行政单位驻外地机构的收入核算和上缴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情况;各项收入的分成和集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获得地方财政或其他部门奖励、赞助的内容和金额情况。

  (二)银行账户方面。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小金库”等问题。

  (三)预算管理方面。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及其相应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反映,其实际收支完成年初预算计划的情况;是否存在账外设账、以往来科目核算收支情况。

  (四)支出管理方面。行政单位发放各项津贴补贴的内容、金额、来源渠道以及人均开支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有无自立项目、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私分公有财产、虚列支出、损失浪费等情况。

  (五)票据管理方面。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自制、混用票据情况。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以及人员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同时推进的方式,自2007年9月1日至11月10日前结束。

  (一)自查阶段(9月1日-9月20日)。区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自查工作,于9月20日前汇总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包括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交警总队等财务垂直管理单位上报材料应包括本系统各市、县级的情况。各市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本级政府非税收入自查工作,于9月20日前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级政府非税收入自查情况(不含财务垂直自治区管理单位)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的基本情况、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基本情况、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加强和改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其中区直部门自查报告还应包括所发放津贴补贴的具体项目、内容、金额及资金来源渠道等内容。(自查表格式样本详见附件)

  (二)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10月10日)。自治区本级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非税收入的分布、构成及管理情况,结合各部门自查工作情况,选择26个部门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市、县级由市级财政部门在汇总分析市、县两级自查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政府非税收入规模较大或有关收入项目管理相对薄弱的部门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并牵头组织好市、县两级的检查。各市财政部门应于10月2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本市(含所辖县级)检查总报告(含相关汇总表,检查汇总表式样详见附件)。
  自查报告、自查表和检查总报告、检查汇总表,均要求同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自查表、检查汇总表样式可在广西财政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xcz.gou.cn)。

  (三)总结处理阶段(2007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和处理,并于11月1日前将检查总结、处理情况及相关政策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处理原则

  (一)依法遵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规者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分级处理。自治区、市、县级的重点检查分别由各该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行政处理决定下达各有关部门。对于重点检查收缴的违纪处罚款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上缴自治区、市、县级财政。

  (三)宽严有别。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行纠正报告后可从宽处理。对谎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摸清全区非税收入收支及管理情况和行政单位的“家底”,为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检查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建立责任制,把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调配一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参加检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检查工作,不得拖延和拒绝检查。

  (二)明确重点,协调推进。各级检查组织实施部门要在全面分析检查对象的收入项目、范围、规模、用途等基础上,选准重点环节并确定检查方法、步骤,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重点检查实施方案后据以实施,以点带面推进工作。检查工作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一是学习领会有关政策法规与有效实施针对性检查的关系;二是指导单位自查与实施重点检查的关系;三是突出重点检查项目与整体推进面上检查的关系;四是抓好政府非税收入检查与同步推进部门预算监督的关系;五是检查组成员内部分工与协作的关系。

  (三)强化责任,凝聚合力。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职责分工,明确联络员,切实抓好自查和重点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检查工作的政策指导和巡回督查,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牵头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物价局组成督查组对部分市、县进行重点抽查。各市也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抽查,同时切实加强同自治区牵头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对一些政策界限不清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敷衍应付的市、县、部门和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明纪律,确保成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准确、全面、及时地填报相关表格、数据和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漏报、虚报。对弄虚作假、少报瞒报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自治区财政厅要认真做好这次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将有关情况摸清摸透;在抓好检查的同时,要认真开展调查分析,从体制、制度、管理及运行机制等方面深刻剖析问题存在的根源。检查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要就检查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征缴情况自查(汇总)表(略)
     2.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情况自查(汇总)表(略)
     3.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自查(汇总)表(略)
     4.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违规情况自查(汇总)表(略)
     5.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征缴情况检查(汇总)表(略)
     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检查(汇总)表(略)
     7.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检查(汇总)表(略)
     8.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违规情况检查(汇总)表(略)
     9.年自治区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财政 非税收入△ 检查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