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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06〕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区养殖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推进我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区是畜牧大省,养殖业是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同时南宁市又是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地。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对确保我区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树立我区良好国际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区毗邻越南,又是湖南、贵州、云南、四川、重庆等省(市)动物及其产品进入粤、港、澳市场的必经之地,境外、区外动物疫情极易传人。受特殊区位和环境影响,近年来,我区狂犬病、炭疽、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时有发生,还曾经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但是,由于现行的兽医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存在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制约了我区养殖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加强我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我区与国际接轨、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迫切需要,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发〔2005〕15号文件精神上来,加快改革步伐,尽快建立符合我区实际和新形势要求的新型兽医管理体制。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明确职能、完善机制为重点,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区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全区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造就一支与现代养殖业相适应的兽医人才队伍,全面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控制和消灭重大动物疫病,使我区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为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将现有的各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局(中心)统一更名为渔牧兽医局,作为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和兽医工作的工作部门。市、县(市)以及以农业为主的市辖区的水产畜牧机构现为事业单位性质的,改为行政管理机构。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兽医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本地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应急预案以及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划、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以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科技工作;依法监督、指导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二)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归并现有的各级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等各类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自治区、市、县(市)以及以农业为主的市辖区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以工商业为主或所辖乡(镇)较少的市辖区可不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其相关职能由所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使。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运输、屠宰、储存各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管;负责动物疫情的处置、扑灭、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负责民间执业兽医队伍及动物诊疗活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动物防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动物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等。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按照“整合资源,综合设置”的原则,整合畜牧兽医系统内现有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和资源,自治区、市、县(市)以及以农业为主的市辖区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以工商业为主或所辖乡(镇)较少的市辖区可不设立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其相关职能由所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负责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诊断定性和技术仲裁;负责动物疫情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以及动物疫情收集、汇总、上报;负责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科普宣传;负责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检测与评价等。

  充分利用区内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实验室)等社会资源,通过资格认证认可后作为兽医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四)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由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整合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水产站,按一乡(镇)一站设立乡(镇)渔牧兽医站。乡(镇)渔牧兽医站实行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动物强制免疫以及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方案;负责动物疫情调查、监测、报告,协助处置突发动物疫情;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饲料监督和管理;负责畜牧、饲料、草原(草地)、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等。

  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水产站承担的对动物普通病、非法定动物疫病的诊治、咨询服务、兽药和饲料销售、人工授精、配种、阉割、驱虫、流通中介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要与公益性职能分离,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渔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开展经营性服务。

  四、合理核定编制

  必须调整和充实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基层动物防疫等机构的人员,保证各级动物防疫工作和兽医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在本级行政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根据精简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本级事业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内设机构(含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调整、增设及人员编制的核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财政厅提出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市、县(市、区)两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的调整与配备要与其承担的工作职责相适应。具体由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养殖业生产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公共卫生管理需要等情况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人员编制根据乡(镇)动物饲养量、防疫任务、人口总数、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等情况配备。养殖业比较发达的乡(镇)和边境一线的乡(镇),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数量,具体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五、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官方兽医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官方兽医的任职标准、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组建全区官方兽医队伍。各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加强对官方兽医的管理,提高其执法服务水平。

  (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从事动物疫病临床诊治、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在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经历的基础上,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兽医执业证后方可从事兽医执业活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并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执业兽医的从业行为,提高其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保证兽医人力资源储备。加强兽医科学研究,重点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狂犬病、猪链球菌病、口蹄疫等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以及快速检测、监测等方面的研究,提高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诊断和控制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动物疫情风险评估机制,跟踪研究国内外动物卫生规则、政策法规,及时调整和完善我区的相关政策,促进兽医行业的协调发展。

  六、建立健全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

  (二)建立稳定有效的投入机制,确保兽医工作经费到位。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兽医事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兽医工作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的经费以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兽药检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与兽药监管等工作的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保证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筹集、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所需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扑杀动物的补偿以及紧急免疫疫苗补贴等开支。各级兽医工作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要按照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抓紧编制本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资金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充实、完善有相应储备能力的冷库、物资储备库和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疫情报告网络,以及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隔离和监督执法等各类设施、设备。各类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的认证、认可,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预警、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能力。

  七、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法规和规章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国际通行做法,及时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研究制定我区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兽药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建立完善地方性兽医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法规和规章在兽医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八、切实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自治区机构编制、兽医行政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件大事,切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各市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报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指导和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各项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到“两不误,双促进”。

  (二)严格人员录用制度,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级兽医工作机构增加的人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招录。

  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冻结各级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把经营性业务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支持、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畜牧兽医服务活动,特别是从事养殖、动物疫病诊治、咨询服务、兽药饲料销售、人工授精、配种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分流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

  (三)明确时间要求,扎实推进改革。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改革调整,原则上要在2006年年底完成。具体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6年7-9月,完成自治区、市两级兽医工作机构的改革调整;第二阶段,2006年10-12月,完成县(市、区)、乡(镇)两级兽医工作机构的改革调整。

  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增编人员,原则上要在2007年3月底前全部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