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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桂政发〔2006〕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钒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钒矿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税额为3元/吨。

  三、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