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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6〕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开始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