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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桂林市
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若干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2019〕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关于支持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

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31号)精神,支持桂林市全面落实和实施好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各项行动和工程,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第二条加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鼓励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漓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推动开展中央、自治区、桂林市、示范区内县四级联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试点。

第三条促进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入机制。有效整合各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及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撬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各类桂林市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科创基金,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成果转化应用。

第四条 推动景观资源保育和产业绿色转型发展。探索发展绿色贷款、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金融新业态,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内金融机构发行示范区专项绿色债券。推动示范区内金融机构筹备发行上限为500亿元人民币的“景观资源保育”专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所得资金将专项用于示范区景观资源保育工程和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发展。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创新各类募集手段,通过上市募集、发行双创债、发行资金信托等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示范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生态产业培育、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项目。争取中央加大示范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比例,自治区有关部门给予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凡属示范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章科技支持政策

第六条支持科技研发和服务平台建设。自治区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桂林市建设示范区,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科技资金,发布指南引导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聚焦示范区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汇集科技创新资源,推动示范区景观资源保育与可持续利用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成果集成应用。支持科技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研发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全链条式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第七条 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加快构建与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相适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新模式,培育高效技术交易市场,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交流平台,引进培育市场化的科技成果和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支持国际技术合作与贸易机构落户示范区,加快推进市场化的广西绿色技术转移中心、绿色技术银行西南分中心的建设。紧密对接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技术需求,推动建立一批军民融合、产学研一体化的协同创新平台和新型科研机构,先行试点科技军民融合的政策制度,探索建立科技军民融合金融服务新模式。

第八条 打造县域创新驱动发展高地。加快县域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推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县域的转化和产业化,构建“技术引入—技术匹配—技术孵化加速—技术商业化”的技术发展和产学研合作全链条。推动科技成果在县域转化落地,鼓励企业发挥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对于符合申报条件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企业,按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的20%—50%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政策

第九条 推动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及生态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中央、自治区、桂林市三级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围绕示范区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和布局,按照统筹规划、绿色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推动纳入《桂林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7—203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2017—2020年)》的重点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支持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突破行政区划有效推进“一区多园”建设机制与模式,打造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创新能力强、附加值高、可持续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基地。进一步优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政策环境,鼓励示范区内所有县(市、区)和工业园区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

第十条 推动旅游多业态融合发展。建设世界级精品景区,推动旅游与文体、康养等融合发展,加快形成国际旅游产业体系,打造世界一流的旅游目的地。实施智慧旅游工程,支持智慧旅游平台建设。实施旅游新产品开发、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服务水平提升等工程,加强旅游产品和业态创新,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形成可提供示范和借鉴的生态旅游发展“桂林模式”。

第十一条 推动生态农业创新发展和循环发展。实施一批高效生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特色农产品深度开发与产业化示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等工程,建设一批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推进生态农业规模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推进柑橘、月柿、罗汉果等一批“名特优新”农产品开发。支持开展田园综合体、农业公园、特色小镇+现代农业、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建设和农业发展新模式探索与推广应用,打造乡村振兴的“桂林样板”。

第十二条 推动文化康养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开发示范,红色文化、民俗与特色文化保护开发示范,民族特色医药与健康产业开发示范,社会养老与康乐休闲服务创新示范等工程,做大做强文化康养产业,建设自治区文化康养产业示范基地,探索智慧康养产业发展新模式,推动形成“医、康、养、健、智、学”六位一体的健康旅游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格局。

第五章用地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定向保障示范区新增建设用地;自治区级以上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由示范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由示范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条件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纳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计划;支持示范区所有县(市、区)纳入自治区“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鼓励示范区统筹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相关项目资金,集中建设产业园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支持示范区开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试点。吸引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建设运营产业园,发展设施农业、精准农业、精深加工、现代营销,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推动农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鼓励农户和返乡下乡人员通过订单农业、股份合作、入园创业就业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分享收益。

第十五条 鼓励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快城乡结合部及乡村用地规划工作。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第六章人力资源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加大示范区人才支持力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推行人才工作效益评定人才类别的考核机制。鼓励积极开展高端人才引育工作,对推进人才发展的短期性出国(境)培训、引才项目进行倾斜。加大柔性用才力度,推动用人单位到区外设立离岸研发中心和孵化基地,就地延揽高层次人才,对其中全职工作的视同在示范区工作,可单独申报自治区级人才工程和科技项目。依托院士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专家服务基地等载体,灵活使用各类人才。设立广西可持续发展研究院,打造高水平智库。

第十七条 支持示范区加强人才公寓建设。适度放宽土地使用指标限制,盘活住房存量,允许示范区内政策性房源作为人才公寓投放使用,鼓励示范区内民营资本投资人才公寓建设,试行共有产权房,解决示范区引进的各类人才落地初期的住房难题。

第七章体制机制改革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示范区体制机制改革。自治区改革试点工作优先在示范区先行先试,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研究赋予示范区以自治区级经济管理权限,探索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相应权限内的证照审批、备案权和资质管理权下放示范区,推进办事权改革,建立备案制度;鼓励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和自主灵活的用人机制,创新干部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新生态环境体制机制和模式。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构建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有效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抓好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探索开展区域环境托管服务新模式,采取政府(园区)购买服务形式,创建工业园区智慧环境管理示范。

第二十条 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创新中高端人才推选制度、科研成果评价制度和职称评定制度。探索政府支持企业创新的新机制,建立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建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

第八章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建设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对外合作交流示范基地。支持示范区融入“一带一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推动可持续发展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参与大型国际合作计划,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提升产品成熟度和市场认可度。支持在桂林设立中国—东盟可持续发展创新合作国际论坛永久会址,承办世界可持续发展创新合作专题论坛,扩大桂林国际合作交流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扩大对外开放。建立适应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的投资促进机制,创新利用外资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按规定放开建筑设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动对外开放迈出更大步伐,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二十三条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引入国际规则、惯例和管理标准,营造尊重创新、保护创新、鼓励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环境,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进行政审批“一制三化”改革。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支持临空经济区积极设立综合保税区、免税购物中心,支持临空经济区快速融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共建“无水港”。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自治区现行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期限,从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