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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若干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2019〕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3日

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提升南宁市作为广西首府城市、面向东盟国家的次区域合作支撑能力,引领和带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一)强首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优先给予支持。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二)从2020年起,自治区设立强首府战略重大项目专项计划。由南宁市提出年度重大项目盘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自治区在资金、项目用地、融资、能耗指标及环境容量等要素方面全力保障。

(三)大力支持南宁市发展数字经济。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从2020年起连续5年逐年增加资金支持,对落户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新建的数据中心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四)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广西的金融法人机构、省级及以上区域性总部或分支金融机构、各类要素交易平台,原则上优先布局在中国—东盟金融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绿色快捷通道,实行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推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通过多种形式加快迁入中国—东盟金融城。

(五)鼓励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强首府战略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含新兴产业)和科创项目,自治区、南宁市政府投资基金可按投资总额不超基金50%的比例与合格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

(六)支持发展大健康产业,减少医疗卫生健康审批事项,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支持打造智慧医保城市,探索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并积极争取南宁市列入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

(七)支持南宁市打造农业龙头企业总部基地和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整合涉农资金,从2020年起支持强首府“菜篮子”工程,提升市场保障水平,打造一批农产品加工聚集区和“南宁农产品名片”。

二、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

(八)支持南宁市对标对表河北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在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大胆探索,推动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形成勇于改革、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新局面。

(九)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称自贸区南宁片区)先行先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进外汇改革和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

(十)支持南宁市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先行先试,形成与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功能相适应的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及模式。推动国有企业在南宁市组建保险、证券等金融法人机构,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十一)支持南宁市参与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申报和建设,在南宁市设立相关临床、科研和人才培养等基地,争取统一纳入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整体规划,并享受相关政策。

(十二)支持南宁市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园区统一开展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区域评估,园区内项目免费共享评估结果,不再进行单个项目评估评价。

(十三)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对南宁市纳税信用级别在B级及以上的企业实施容缺受理机制,在办理涉税事项缺失非关键性资料、承诺及时(2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的前提下,预先办理涉税事项。

(十四)开展南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承诺制先行试点,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建设工程监理丙级审批权下放南宁市。

三、强化财税金融激励保障

(十五)从2020年起,南宁市上划自治区税收较上年增长的,按上划自治区税收超当年全区平均增幅2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2020年按照50%奖励,奖励比例按照10%逐年退坡。

(十六)除按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体制上划的税收外,自治区从南宁市集中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农垦管区企业留存地方部分的税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收入,优先用于支持南宁市项目建设。2020—2025年,自治区本级土地在南宁市出让收入中计提的配套小学建设资金和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南宁市项目建设。

(十七)在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等方面,对南宁市轨道交通、生态环保、城市公共综合管廊、水利基础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予以倾斜支持,积极开展项目配套市场化融资工作。对中央、自治区交通专项资金补助的产业园区、主城区范围内的具体项目,采取优先安排、套用最高补助标准等方式在资金安排方面予以倾斜。

(十八)积极拓宽南宁市实体经济的融资供给,创建再贷款再贴现示范行和示范区。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南宁市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驻邕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金融债、绿色金融债、二级资本债、双创债等金融债券融资,支持南宁市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融资。

(十九)支持南宁市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推进老旧城区有序更新和棚户区改造,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黑臭水体治理及海绵城市建设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在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指标、专项债券融资、资金支持(含资金奖励)、配套建设、项目试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倾斜。

(二十)统筹自治区现有的旅游、康养等方面相关资金,支持南宁市开发建设一批城郊型森林公园、森林人家、森林康养基地等。到“十四五”期末,南宁市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桉树纯林改造为桉树以外树种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予以支持。

四、强化用地保障

(二十一)支持和指导南宁市科学编制“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正向优化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完善方案。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加快划定“三区三线”,支持保障自贸区南宁片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申报中)等强首府战略重点建设片区和重大项目用地需求。

(二十二)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或列入自治区“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依规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除市区的住宅和商业服务外的项目拟申报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增减挂钩图层的,不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可直接进行用地报批。

(二十三)在南宁市土地整治新增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用耕地且补充耕地指标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由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统筹保障南宁市范围内自治区级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水利、能源、教育、医疗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二十四)支持和指导南宁市清理失效和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实施征地的失效用地批准文件进行清理,逐级申请撤回用地现状地类与批准前一致且政府已决定不再实施征收或虽已实施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批而未用的用地批准文件。失效用地批准文件及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经批准后,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核算,按有关规定继续安排使用。

(二十五)自治区安排的年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向南宁市倾斜,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及自治区同意的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涉及林地的,其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统筹解决,不占用南宁市年度定额指标。

五、强化人才支撑

(二十六)支持南宁市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区域性人才创业创新中心,由南宁市对标粤港澳大湾区、长江三角洲地区扶持标准,制定科创型人才政策。

(二十七)支持南宁市打造面向东盟的服务型人才高地。支持重点围绕金融、物流、贸易、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引进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管理型的人才。具体细则由南宁市研究制定。

(二十八)优先支持南宁市发展本科及以上层次的职业教育,自治区在人才专项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重点培养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人才,完善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应用技术类型本科教育、专业学科研究生教育的科技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六、进一步扩大南宁市行使自治区级审批权限

(二十九)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下放或委托的事项外,强首府需要的自治区级审批权限原则上均下放或委托给南宁市,具体事项目录由南宁市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南宁市在改革发展或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提出新的政策需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支持政策。

本政策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