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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9〕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推动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各市建成1—2个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1. 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全区各地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坚持普惠优先原则,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编制和审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规划时,应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并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2. 加强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设。各市、县(市、区)应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设必备的服务设施及安全配套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3. 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不动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

(二)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 依法落实国家及自治区产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2. 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手机APP和资料宣传等方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3.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

(三)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 大力推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 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加大婴幼儿照护资源的统筹力度,支持全区各地实施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3.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4. 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努力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5. 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村(社区)服务体系,鼓励利用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6. 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儿童医院、卫生计生服务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远离病源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并为周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育儿支持。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 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前培养和入职后培训。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服务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人才。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认定试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设置专项教师培训经费,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养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涉及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3. 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建立激励机制,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福利待遇,从职称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予以支持。将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纳入合同制管理范畴,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加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1. 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在营业前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 加强动态管理。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严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准入关,加强对从业人员资质、收费标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审核与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

3. 强化安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探索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购买责任保险项目制度,有效化解机构运行风险。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 抑制过高收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制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由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价格水平进行监测分析,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价格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广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召集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总工会,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妇联,广西计生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我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自治区、市、县、乡四级承担妇幼保健工作机构要各自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控巡查、业务指导。

(三)加强政策支持。

1. 落实经费保障。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政府补贴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为群众提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

2. 落实用地保障。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项目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3.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4. 支持上下游产业发展。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政策引导,对婴幼儿用品、餐饮及配送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产业发展予以支持,为婴幼儿及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安全、可靠、稳定的用品和餐食保障。

(四)加强社会支持。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婴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2019年10月30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托幼一体化工作,加强托幼一体化行业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协助婴幼儿照护机构安全标准的制定。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职称评聘政策,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管理相关工作,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规划纳入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协助开展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及时办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

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相应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