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承接、下放和清理规范15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9项,承接行政许可事项3项,下放行政许可事项2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1项。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各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承接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制定承接及下放方案,组织好上下衔接,明确事权范围和管理层级。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受理条件。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全区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及时调整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完善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措施,确保相关事项调整到位、监管到位,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9项)
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3.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4.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0日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9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原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自治区民政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加快完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以便民政部门及时获取。2.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每年编制报送年度报告。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
2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查处工作,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3.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制度。4.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
3 |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
自治区、沿海设区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2.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3.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
4 |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配合加强双、多边国际道路运输协定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定体系,明确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相关要求。2.配合加强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技术标准,加快健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标准体系。3.加强与海关、边检、交管等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加强对有关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4.加强信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违法失信企业退出机制。 |
5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取消审批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指导、督促全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
6 |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加大饲料管理法规宣传贯彻力度,积极落实农业农村部制定修订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文件,支持行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指导、督促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溯体系。2.建立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制度,要求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的要依法处理。开发网上备案系统,方便企业办事。3.监督饲料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要求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或超量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4.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饲料产品。5.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健全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
7 |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兽药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新兽药临床试验资料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临床试验情况。2.加强对兽药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帮助试验人员深入掌握兽药临床试验规范要求,指导临床试验规范开展。3.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
8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全区全面实施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2.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建立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登记系统无缝衔接。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3.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4.企业名称在企业登记时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
9 |
国产药品注册初审 |
自治区药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取消初审后,由国家药监局直接受理国产药品注册申请。 |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承接的审批层级和部门 |
备注 |
1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审批 |
2 |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交通运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审批 |
3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
应急管理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审批 |
附件3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其中,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2 |
护士执业注册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护士条例》 |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其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附件4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 许可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